三、特赦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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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赦〗〖安置〗〖战犯〗
  山东关押改造的389名战犯,除114名先后转送公安部和其原籍省、市处理外,
自1959年至1975年,对其余275名先后分7批全部特赦释放。1959年12月,第一批特
赦9名;1960年11月,第二批特赦22名;1961年12月,第三批特赦32名;1963年4月,
第四批特赦14名;1964年12月,第五批特赦22名;1966年4月,第六批特赦24名;
1975年3月,第七批特赦152名。对一至六批特赦的123名,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的
指示,分别安置在北京、上海、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山东、陕
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辽宁、四川等16个省市的63个县(市),大都从事工
农业生产,有的安置在县政协、交通、文化机关工作。1975年最后一批特赦的152
人,按照中共中央规定,全部安排到原籍省、市的各级政协机关任职。管理所在特
赦人员临行前,每人发给单、棉衣、被褥、鞋袜各一套,零用钱100元。无论早特
赦的或是晚特赦的,无不感激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宽大。特赦战犯后,社会各界人
士及战犯家属、亲友通过各种渠道盛赞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光明磊落,说话算
数,政策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