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公安厅看守所工作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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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公安厅〗〖看守所〗〖工作〗〖细则〗〖1955〗

(一九五五年六月八日)

  一、看守工作是预审工作的一部份,是专司收押未决犯和监管二年以下徒刑人
犯的处所;对犯人管押应采取管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做到使犯人不逃跑、不暴
动、不串供、不发生其他事故,及时了解犯人的思想情况,经常对犯人进行思想教
育,促其坦白认罪,并应按时向预审处、科、股长报告在押犯人的情况(重要情况
随时报告),以利审讯。
  二、为使看守工作与预审工作密切结合,看守长必须在预审主管人领导下根据
国家法律和预审工作要求布置管教工作。
  三、看守长应协同部队首长指导、教育看守武装,正确进行看守工作,如发生
紧急事故(犯人逃跑、暴动、行凶等)看守长有权指挥看守武装采取有效措施,事后
应将发生的事故与经过等情况详细向主管人报告。
  四、犯人的收押、管理和教育工作:
  1、看守长凭逮捕证和临时拘留证的副页收押案犯,如系外地转来,或外区路
过临时羁押,没有逮捕证副页者,可根据函件证明收押。在收押案犯时,应根据逮
捕证和临时拘留证的副页材料填写案犯收押登记簿(犯人之材料、证据等立即送交
主管人)严格检查犯人有无违禁品,凡案犯之违禁品和不需带进监所之财物,概由
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写收据交犯人保存,待出狱时凭收据领取财物(凡代管之应没
收的犯人财物,应一律交人民法院处理),然后依据犯人不同性质、性别、不同国
籍、罪恶大小、主次等情况编号入监所,入监所前同犯人讲明监所管理规则,使其
遵守。收押前预审人必须将对不同案犯应注意的事项,详为交待,凡已指定办理之
事项,看守长无权自行更动。
  2、看守长应经常了解掌握犯人思想动态,并定期检查和抽查监所内有无匿藏
凶器、禁物、挖洞、毁坏刑具等现象,……及时了解有无暗中组织对抗、串供、暴
动及其他反革命活动,以防意外,按时向预审人报告监所犯人情况,对违犯监所规
则的人犯,应及时报经预审主管人研究处理。
  3、为消除犯人对抗,使其据实吐供,应加强犯人教育,看守长应根据不同对
象,定时主动提出对犯人的教育意见或计划,报经领导审核执行,其教育方式可采
取上课读报、看书、个别谈话等方法进行。对犯人提出的有关政策原则问题,必须
经过领导批准后解答。
  4、在犯人生活供给标准内,应适当的改善监所和犯人的生活卫生状况,以保
证犯人的健康,同时对犯人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在不串供、不泄密、不发生意外
的原则下令犯人进行室内或室外的劳动生产。
  5、严守秘密,看守长不经批准不得引他人入监所参观,亦不准内外私通消息、
传递信件,凡对外通信必须经主审人(县局经预审股长)详细检查后发出,接见犯人
在不暴露秘密和不妨碍预审工作的情况下,经主管人批准方可接见,但看守长必须
事前教育犯人及了解接见人的谈话内容,并限定谈话时间,指派一定人员监视,以
防暴密、串通消息等事情发生,凡收留送来的物品,看守长应详细检查,如发现违
禁品和借机传递信件的行为,应立即报告预审主管人员研究处理。
  6、看守长凭主管人署名签字的证件办理犯人出监所和提解提审等手续。
  7、在押解犯人前,看守长应将所押送人犯之数目、表现、特点、沿途应注意
事项,对押解员详细交待。
  8、看守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管理犯人。不得有不轨行为。
  9、看守长应按上级规定,组织已决犯(二年以下徒刑者)的劳动生产(但不要与
民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