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辑 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公安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article/23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article/23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复查〗〖纠正〗〖冤案〗〖假案〗〖错案〗 人民公安机关在长期办案过程中,始终遵循毛泽东主席提出的“有反必肃,有 错必纠”、“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的原 则,坚持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但是,由于党的领导工 作在某些历史时期的失误,或者受混进革命队伍的坏人破坏,使查办案件难以按正 常法制程序进行,失去应有的职能;加之敌我斗争情况错综复杂,对敌情估量和执 行政策上的某些偏差,以及个别办案人员作风粗糙、刑讯逼供等,不可避免地发生 过一些冤、假、错案。事后对此类案件都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复查,作出正确 结论,全错的全部平反纠正,部分错了的部分平反纠正,认真地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