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移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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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诉〗〖处理〗〖预审〗〖案件〗〖规定〗〖公安〗〖机关〗〖移送〗
    〖检察〗
  新中国建立前,山东抗日根据地、解放区,逮捕扣押反革命案犯由县以上公安
机关决定,有的时期需报地委审批。审讯终结对应判刑处理的案犯,由公安、司法
等部门联合组成审判委员会或临时法庭审判处理。新中国建立后的50年代初期,预
审办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
拘留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政策办案。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公安预审工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从拘留、逮捕开
始,到结束预审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或作其他处理,整个办案
过程,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并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预审部门受理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后,在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审讯,并将被
拘留、逮捕和关押处所通知被告人家属或所在单位。对所受理案件,依法定时审结。
案情复杂、届满不能审结的,依法办理延长办案期限的手续。严防错拘错捕和久押
不结。1980年至1985年,全省预审部门平均每年受理拘留、逮捕的各类案犯2.8万
余名,按法定时限审结率为96.4%,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材料的案件,预审部门大
都在1个月内完成。
  预审终结,写出结案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把被告人简况、认罪态度、犯罪事实、
起诉理由、处理意见以及所有罪证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处理。对经检察机
关批准逮捕的被告人,预审结果罪行轻微,不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提出
意见,报检察机关同意,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