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审工作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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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审〗〖工作〗〖简史〗〖公安〗〖机关〗〖干部〗〖机构〗〖案件〗
  1941年3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安处建立后,即设有审讯科,担负
对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审讯。省辖鲁西、滨海、鲁中、鲁南、胶东、清
河行署公安局及其下属的各专署和部分县公安局,均设有审讯科(股)。遵照中共中
央社会部1943年6月制定的《审讯工作基本条例》,在锄奸反特斗争中贯彻执行“
少捉少杀及少捉不杀”和“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1944年省公安处审讯科
共审理日特和国特案件60起。分别案情轻重,对被告人进行感化、争取、教育。注
重证据,实事求是,严禁肉刑和体罚打骂污辱。1945年8月,山东省公安总局成立
后,仍设审讯科。1949年3月,省公安总局将审讯科改为审讯处。1949年10月,山
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山东省关于逮捕人犯暂行办法》。50年代初期,公安机关根据
斗争形势的需要,对预审机构进行调整,省公安厅预审处并入政保处。济南、青岛
等城市预审业务分属政保、治安部门,隶属政保部门的称执行或审讯科(股),担负
审理反革命案件;隶属治安部门的称警法科(股),负责审理其他刑事案件。1954年
12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对依法办案进一步作出了明确
规定。1956年8月,省公安厅恢复预审处,预审工作走上正轨发展道路。1962年至
1965年,全省逮捕案件审结起诉率平均为99.02%;拘留案件审结转捕率平均为99
.09%。全省有预审处3个,预审科8个,预审股131个,共有预审干部343人。“文
化大革命”中,预审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通过拨乱反正,
对历史上、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处理的案件全面复查,本着实事求是,有错
必纠的原则,对冤案、错案进行复查纠正,为党和政府挽回了声誉。1979年,国家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给公安预审工作
严格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1979年8月,省公安厅召开全省预审工作会议,对
严格依法办案,加强预审工作业务建设和组织建设作了具体部署。1980年,全省预
审干部,由1979年的498人增加到1111人,其中70%的参加了法律业务培训,法律、
专业知识和办案能力明显提高。1985年,全省公安机关有预审处15个,预审科、股
137个,预审干部达11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