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四、山东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关于城市机动车检验暂行规定(试行)

视图

档案浏览器

    〖城市〗〖机动车〗〖检验〗〖规定〗〖牌证〗〖申领〗〖核发〗     〖改装〗〖报废〗〖更新〗 (1984年1月)   一、机动车牌证的申领与核发   (一)正式牌证:   有机动车(包括挂车)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领用车辆正式号牌和行驶证时,应持 申请人证明到车辆管理机关领取“机动车检验异动登记表”或“挂车检验登记表”, 逐项填清加盖印章后,申请检验。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发给号牌和行驶证。   1.申请人证明:   车辆属于单位的,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车辆属于个人的,应持个人身份证明 (户口册或工作证)。   2.车辆来历凭证: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部门分配的车辆,须凭调拨单或分配单及 国家物资总局发的汽车生产供应证(三联单)。   (2)由机动车销售部门的或制造厂自销的车辆,须凭正式发货票和国家物资总 局发的汽车生产供应证(三联单)。   (3)大客车、小客车、工具车、旅行车、吉普车、侧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 和一吨(不含一吨)以下的客货两用车,除凭正式发货票或调拨单及国家物资总局发 的汽车生产供应证(三联单)外,并须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的审批单。   (4)个人由国外或港澳购进的车辆,须凭发货票和海关证明。   (5)国际友人和客商赠送的礼品车,须凭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主管部门的证 明和海关证明。   (6)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外国办事机构或外国人使用的车辆,申请领用我 国号牌时须凭正式发票(译成中文后入档存查)。   (7)国产轻便摩托车须凭正式发货票和合格证,进口轻便摩托车须凭正式发货 票和海关证明。   (8)更新的车辆,须凭正式发货票和更新审批单,可不审核汽车生产供应证。   (二)临时号牌:   由本地驶往外地的无号牌的车辆,申请领用临时号牌时,须凭调拨单或发货票 及国家物资总局发放的汽车生产供应证,到车辆管理机关登记检验,合格的,发给 临时号牌。   (三)试车牌证:   需在道路上试车的车辆制造、修理、保养厂(场)等单位,申请领用试车号牌时, 须先填写“机动车试车号牌申请表”,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可发给试车号牌和 试车证。   二、牌证的补发与换发   (一)机动车的号牌或行驶证如有遗失或损坏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和 换发。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号牌或新行驶证。在新号牌补 做期间,可先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临时号牌。   (二)如在外地丢失号牌或行驶证的,暂不能在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时,可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发给“临时牌号”或其他证明。回原地后,再向车 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新号牌或新行驶证。   三、机动车的丈量及检验(略)   四、停驶:车辆停驶分为自然停驶和强制停驶两种。   (一)停驶   1.自然停驶的范围:车型老旧,缺乏配件,虽有维修价值,但短期不能解决配 件的车辆;年度检验期间正值大修,不能如期参加检验的车辆;正在进行改装、改 造的车辆。   2.强制停驶的范围:未参加年度检验的车辆;因节约能源的需要,对运行车辆 按一定比例封存的车辆;车属单位为了节约开支,暂不交养路费的车辆。   3.办理停驶手续的方法:申请停驶的车属单位,应到车辆管理机关领取申请表, 逐项填写,加盖印章。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停驶手续时,应审核登记表,以收缴号牌, 并在行驶证上签注停驶日期,加盖停驶印章,发给《收存号牌收据》。   (二)复驶:   停驶的车辆需要复驶时,须填写异动登记表,注明原因,报请检验。合格后补 办年度检验手续,由车辆管理机关在行驶证上签注复驶日期和补盖年度检验合格章, 凭《收存号牌收据》发还号牌。最后将异动登记表入档存查。   五、报废与更新   (一)报废:1.报废的条件:油耗超过国家标准20%的车辆;行驶五十万公里或 三次大修以上的车辆,一次大修费超过新车价格50%的车辆;无修理价值的老旧车 辆;无配件来源的老旧车辆。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废。   2.办理报废手续:需报废的车辆,由车属单位或个人向车辆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填写车辆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印章,持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到车辆管理机 关办理手续。   (二)更新:   办理更新手续:更新单位提出申请后,由车辆管理机关对旧车进行技术鉴定, 符合更新条件的,发给汽车更新表(一式五份)更新单位填清汽车更新表并加盖印章 后,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尔后,到物资回收部门交旧车,持交旧车的证明和 汽车更新表,再到供车部门批供新车。新车购来后,持发票和更新手续,到车辆管 理机关验车,合格后发给原号牌,换发新行驶证。   六、机动车改装   (一)不准将生产车改装为生活车(大客车、小客车等)。   (二)根据生产的需要,可以将定型车辆改为半挂车、超长挂车、平板拖车,其 载重量不得超过机动车和挂车载重量的总和;可以改为随车吊,其载重量应扣除吊 车部分的重量;可以改为其它专用车辆,如油罐车、水泥车等,其载重量应扣除增 加部分的重量。   (三)外形的变更:在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主要总成完好,有继续使用的价 值,改装费又不超过原车价百分之五十的车辆,准予变更。   (四)零部件的变更:机动车因意外的原因,损坏某一总成或某一部件,其它部 分尚完好的,可以更换或改装。   (五)非定型的地方产品,向国家定型产品靠拢。   (六)非定型的产品,其技术性能低劣者,不准改装。   (七)特种车辆或专用车,其专用部分已损坏,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为相应 的生产车。   (八)淘汰后的老旧车辆,只准报废、更新,不准改装。   (九)严禁拼装汽车:拼装汽车是指使用废旧汽车的总成、零件或维修配件,总 成任意组装的汽车。对于违犯规定而拼装的汽车,车辆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检验,不 发给车辆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