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四:山东省修理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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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修理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防止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修理业的合
法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经营自行车、钟表、照相机修理行业(以下简称修理业),不论专营
或兼营,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凡经营修理业的,均须填具特种行业开业申请书,报经当地市、县工
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并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准营业。已开业但未
办理上述手续的,要按本办法补办手续。非法经营的,一律取缔。
  第四条 修理业户,遇有经济改组、扩充、缩小、转业、歇业、迁移、合并、
改变经营范围,以及更换企业名称时,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安部门登
记备案。未经批准备案,不得自行变更。
  第五条 修理业户,要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经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批准,修理业户不准收售钟表、自行车、
照相机。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特许兼营收售钟表、自行车、照相机的修理业
户,要设置收购登记簿,并由专人负责,将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出售物品
的类型、牌号、价格等详细登记备查。收购时,要验看出售人的户口簿或其他证件。
  三、发现出售、修理车辆、钟表、照相机情况可疑,或修理出售物品与公安机
关通报查缉的赃物特征相似的,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条 兼营收售钟表、自行车、照相机的修理业户,所购物品,经查明系赃
物的,由公安机关酌情处理。
  第七条 修理业户,对长期不取,而又找不到物主的修理物品,从联系之日起,
逾期半年无人提取的,承修业户要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分局以上的公安机关审
查后,由业户交当地财政部门处理,不得匿报或顶替。
  第八条 修理业户必须建立承修物品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被盗等
情,业户要按价赔偿物主。
  第九条 修理业户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安
全预防工作纳入日常的企业管理,经常教育职工提高警惕,遵守法纪。认真查找公
安机关通知查寻的罪犯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应立即报告公
安机关。
  第十条 修理业所有职工,都要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别
人遵守。注意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和可疑情况,并及时报告单位行政负责人、治安保
卫委员会或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第十一条 凡认真执行上列规定,守法经营,并积极报告、检举可疑情况、线
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 凡违反上列规定之一的,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
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处罚,或交由所属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
惩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