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山东省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5&rec=228&run=13

    〖山东〗〖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严守国家机密,防止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
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经营印刷、铸造(铸印、铸字)、制版、刻字、誊写、晒图行业(以
下简称印铸刻字业),不论专营或兼营,除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业附设
不对外营业的印铸刻字单位外,均依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均须填具特种行业开业申请书,报经当地市、县
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证,并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方准营业。已开业但未办
理上述手续的,要按本办法补办手续,非法经营的一律取缔。
  第四条 印铸刻字业户,遇有经济改组、扩充、缩小、转业、歇业、迁移、合
并、改变经营范围,以及更换企业名称时,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安机
关备案。未经批准、备案,不得自行变更。
  第五条 印铸刻字业户承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中等以上学校、人民
公社以及国营、公私合营厂企,各级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社等单位的公章、钤记、
钢印以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的带衔专用图章;各种有价证券、供应票证、
布告、护照、通行证;各种机密图纸、文件,必须凭定制单位所持分局以上公安机
关证明文件(注有承制单位、式样、数量和机密程度)进行制做。无公安机关证明的,
一律不准承制。
  第六条 印铸、刻字业户,承制各种商标、徽章、胸章、符号,不属第五条规
定之内的各种专用图章,各型单字、铅字,带衔信笺、信封,以及能起证明作用的
各种证件、文书,必须凭定制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注有式样、数量的证明文件,进行
制做。
  第七条 印铸刻字业户,承做第五、六两条所列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定营业地点,不准在营业地址以外的场所加工制做;
  二、设置营业登记簿,确定专人负责,将承制物品名称、数量、定制单位、定
制人姓名、职业、住址等详细登记;
  三、遇有定制单位修改原样、增加数量等情时,应重新办理证明手续;
  四、对各定制单位之证明文件,应于每月底汇齐交当地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五、刻制第五条所列各种公章、钤记时,在订货人取货前不得粘红;
  六、承制物品制做完毕后,应即将底版、底样、余品、废品退回定制单位,或
由定制单位派员监销,承制业户不准留样、仿制或翻印;
  七、业户不得转托其他厂商或个人代制;
  八、承制第五条所列物品的业户,必须设立保密车间或专室、专柜,指定专人
负责妥善保管承制物品,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八条 印铸刻字业户,必须严格遵守政府法令,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按照
规定的经营范围守法经营。发现下列情况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伪造、仿造或私自定制第五、六两条所列物品的;
  二、定制非法团体印章、符号的;
  三、印制非法文件、宣传品以及印刷封建迷信品的;
  四、定制可疑物品的。
  第九条 印铸刻字业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并把安全预防工作纳入日常的企业管理,经常教育职工提高警惕,遵守法纪,认真
查找公安机关通知查寻的罪犯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应立即
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条 印铸刻字业所有职工,都要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
督别人遵守。注意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和可疑情况,并及时报告单位行政负责人、治
安保卫委员会或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第十一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守法经营,并积极报告、检举可疑情况、线索,
协助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之一的,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
他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处罚,或交由所属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
法惩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