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山东省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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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防范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旅店业的合
法经营和旅客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经营旅馆、车马店和住客的饭店、浴室、货栈等行业(以下简称旅
店业),不论专营或兼营,均依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凡经营旅店业,均须填具特种行业开业申请书,报经当地市县工商管
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证,并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方准营业。已开业但未办理上述
手续的,要按本办法补办手续。非法经营的一律取缔。
  第四条 凡经营旅店业,遇有经济改组、扩充、缩小、转业、歇业、迁移、合
并、改变经营范围,以及更换企业名称时,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安机
关登记备案。未经批准备案,不得自行变更。
  第五条 凡经营旅店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重要物资仓库、飞机场,以及军工生产单位附近地区开设。
  二、房间必须坚固、安全,消防设备必须完备有效,店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
剧毒物品。
  三、设置旅客登记循环簿。旅客进店,要认真查验证件,无证件的,要问明来
历,并要详细登记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来地、去处、事由和携
带物品等情况,按规定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四、非经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和介绍,店内不准旅客私挂招牌、私安电话或私
设办事机构。
  五、设置旅客财物保管处,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旅客交柜保存之现金和物品,并
建立旅客财务登记、保管、领取制度。如有损失,店方应负责赔偿。枪支弹药和重
要文件,店方不得收存,应由旅客随身携带,或直接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六、对旅客遗留的物品要详细登记,妥善保管,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逾期半
年无人认领的,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由店方送交当地失物招领处,无此机构的,
送交当地财政部门处理。不得隐匿不报,偷换顶替。对旅客遗留的枪支文件、违禁
品,要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延误。
  七、对患病旅客,要认真照顾。发现恶性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报告防疫机关处
理。
  八、遇有旅客死亡或发生盗窃、凶杀等刑事案件的,要认真保护好现场,并立
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九、制定旅客须知,建立值班巡逻制度。
  第六条 旅店业户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安
全预防工作纳入日常的企业管理,经常教育职工提高警惕,遵守法纪。认真查找公
安机关通知查寻的罪犯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应立即报告公
安机关。
  第七条 旅店业所有职工,都要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别
人遵守。注意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和可疑情况,并及时报告单位行政负责人、治安保
卫委员会或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第八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守法经营,并积极报告、检举可疑情况、线索,
协助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之一的,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
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处罚,或交由所属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
惩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