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施行四个特种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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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布〗〖施行〗〖特种行业〗〖管理〗
    〖暂行〗〖办法〗〖通知〗〖1964〗

(64)鲁公陈字961号

各专署,各市、县(市)人民委员会,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管理,控制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现将山东
省旅店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修理业等四个特种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
由各市、县(市)人民委员会印发给各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施行。此件作为内部文件,
不登报,不张贴布告。

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