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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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装备〗〖消防〗〖管理〗〖体制〗〖待遇〗
    〖第一支〗〖消防队〗
  山东省第一支人民公安消防队,是1945年8月诞生的烟台市公安局消防队。
1948年至1949年,潍坊、济南、青岛、博山等地相继建立人民公安消防队。1950年,
济南、青岛两市分别建立公安消防大队。到1955年底,全省公安消防人员由建国初
期的100余人发展到331人。装备泵浦车、水罐车、梯子车等消防车36辆,人力机动
泵14台。1956年,省公安厅在治安处内设立消防科,管理全省消防工作。1958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了实施意见,全省公
安机关根据规定收编了279名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及部分器材装备,充实到公安消防
队。到1965年,全省公安消防干警增至1157人。人民消防干警实行职业制。1965年
5月1日,国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编委发布了《关于公安消防民警实行义务
兵役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消防民警小队长(班长)以下人员改行义务兵役制,
服役期5年,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例、条令,享受人民解放军的政治、物质待
遇。中队长以上干部仍为国家行政干部。1966年2月13日,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
山东省公安厅设立消防处,对外称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队伍的组织建设、
业务建设以及消防器材研制、装备等有了较大的发展。“文化大革命”中,消防工
作遭受破坏。1973年,省公安局恢复消防处,消防民警服役期由5年改为3年。1974
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公安消防队伍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下达后,山东公
安消防部队由省军区领导改为公安机关统一管理。1978年,全省有公安消防支队2
个、大队12个、中队60个、县级公安局消防股48个,共有干警2709人(其中干部471
人)。1983年1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管理体制的规定,消
防部门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消防干部转为现役军人。消防部队的干部
任免、管理、教育、组织关系、政治工作、后勤保障、警务等分别由武警总队、支
队归口管理;消防监督、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消防部门器材装备供应及生产管理
等,归属各级公安机关领导。消防部门仍为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省公安厅消防处
为副师级单位。截止1985年,全省计有消防支队2个、大队12个、中队85个、县、
市、区消防科(股)134个,消防干警达3630人。配有各种消防车394辆,无线电通讯
设备237部。

    〖企业〗〖消防队〗〖消防〗〖管理〗〖装备〗
  企业专职消防队。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较大的事业单位,经公
安机关批准建立专职消防队,隶属于企事业单位领导,同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
务指导。1955年,全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44个,队员377人,配备消防车43辆、
水泵142台。到1973年,企业专职消防队发展到大队3个、中队43个,队员1026人,
有消防车78辆、水泵26台。进入80年代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企
业专职消防队亦相应地得到加强。截止1985年,全省有企业专职消防队115个,队
员2074人,消防车277辆,消防艇2艘。企业专职消防队在保卫本单位消防安全和支
援公安消防队灭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义务〗〖消防队〗〖管理〗〖装备〗〖消防〗
  义务消防队。它是与生产经营相结合、不脱产的群众性自防自救消防组织。新
中国建立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开始组建义务消防队,到1957年,全
省组建义务消防队19076个,队员达79万余人。“文化大革命”中群众性义务消防
组织名存实亡,1976年后陆续恢复。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通过对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
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定期对义务消防队进行培训和防火灭火技术演练,落实了岗位
防火责任制,增强了企事业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至1985年,全省有义务消防队
10114个,队员27万余人,配备各种消防车58辆,消防水泵893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