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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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管理〗〖年审〗〖数量〗〖交通〗〖城市〗〖机动车〗
    〖机构〗〖牌证〗〖登记〗〖检验〗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城乡机动车辆管理由交通部门负责。1983年,遵照国务院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公安机关从交通监理部门接受城市机动车管理任务。济
南、青岛、淄博、烟台、泰安5城市移交大小客车、货车、无轨电车、拖拉机、摩
托车、简易机动车、特种车档案10万余份。1983年8月,山东省公安厅机动车辆管
理所正式建立,济南等市公安机关相继建立机动车辆管理机构。1984年1月,山东
省公安厅机动车辆管理所制订《关于城市机动车检验暂行规定》,实行车辆牌证和
检验制度。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向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接受检验,领取牌照并安装在
指定位置,方准上路行驶。发生车辆转籍、停驶、复驶、更新、报废等,要向发证
机关申报登记,办理过户、异动、注销手续,换领新牌证或在行车证上签注。车辆
初次检验,审核车辆出厂合格证、注册商标和有关技术资料,对照车辆安全技术标
准逐项进行检验,合格的发给牌照,不合格的不发牌照。对已领取牌照的车辆,每
年进行一次年审,以促使有车单位和个人经常维修保养,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不经年审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对申领临时牌证和停驶后要求复驶以及管理部
门认为有必要检验的车辆,随时进行临时检验。1983年,济南、青岛、淄博、烟台、
泰安5城市管理机动车101407辆,驾驶员117197人;1984年为99526辆,112442人;
1985年为111738辆,118675人。

    〖车辆〗〖交通〗〖自行车〗〖管理〗〖数量〗
  自行车是人们广泛使用的交通工具,量大、面广,易于发生事故。1957年,全
省城市自行车有14万余辆。1962年,城市自行车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37.7%。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从50年代开始,采取依靠各单位内部教育和路面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自行车行驶必须保持车闸、车铃有效和车尾反射器良好,不
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1963年,济南、淄博等大中城市在有条件的道路或路段,开
辟自行车专用车道,或采用物体隔离设施,把自行车行驶同机动车、行人完全分离
开,各行其道,改变了混合行驶状况。1964年,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发布《山东
省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对自行车实行登记、建卡、挂牌、发证制度。出卖、
转籍、迁移,持证到非机动车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从1978年开始,全省农村地
区的自行车统一由公安机关管理,实行登记、发证、打钢印制度。1985年,全省城
市自行车有391.5万余辆;农村地区有1300余万辆。自行车比较集中的地段,充分
利用空地、胡同,设立自行车停放场所,既防止自行车丢失、被盗,又维护治安秩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