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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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业〗〖登记〗〖管理〗〖措施〗〖特种行业〗
  新中国建立初期,凡开业者首先要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核
批准,发给许可证后,由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对房屋建筑、消
防设备、安全设施等不符合开业条件的,不予批准发证。1964年,省人民委员会规
定,先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然后向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备案。同年10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供销社、手工业管理局、公安厅联
合下达通知,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前,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遇有变更经营范围、迁移地址或合并等事项,应及时向批准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