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特种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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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待业〗〖旅栈业〗=〖旅馆业〗〖旅店业〗〖管理〗〖从业人员〗
    〖印铸刻字〗〖旧货业〗〖公安〗〖机关〗〖业户〗〖数量〗
  旅栈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是易于被违法犯罪分子藏身落脚、伪造证件、
转卖销赃的行业。为了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全省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和
地方政府有关法规,一直把这些行业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1947年6月25日,山东省公安总局颁发《战时公营商店旅馆茶社暂时管理办法》

  1951年8月,遵照公安部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办法》、《印铸刻字业
管理暂行规则》、《无线电器材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共娱乐场所管理暂行规则》,
全省公安机关把这些行业作为特种行业管理。济南、青岛、徐州、烟台、张周、威
海、新海连、潍坊8个城市列入公安机关管理的特种行业有3036户,其中旅店业
2099户,印铸刻字业377户,旧货业560户。在从业人员中,清理出特务、土匪、恶
霸、反动党团骨干和会道门头子2792名,纯洁了特种行业队伍,端正了守法经营作
风。
  1958年后,公共娱乐场所和无线电器材不再作为特种行业管理。1964年8月,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修理行业管理办法》,将修理钟表、照像机等列入特种行
业管理,不久即撤销。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旅店业、印铸刻字业和旧货收购业不断发展。到
1985年,全省列入公安机关管理的特种行业达61386户,从业职工149205人。其中:
旅店业9353户,74311人;旧货业4900户,21780人;印铸刻字业3033户,53114人。
这些行业中,国营户数占64.3%,人数占90.8%;集体和个体户占35.7%,人数占
9.2%。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管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