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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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管理〗〖爆炸物品〗〖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厂(场)一般设备简陋,安全条件差,爆炸事故不断发生。1979
年9月,省公安局会同省劳动局、省公社企业局、省二轻厅、省供销社联合制定《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生产鞭炮必须经县(市)主
管部门同意,报市、地审批,由县(市)公安局审核,发给《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方可生产。1985年,全省批准、发证的生产烟花爆竹工厂(场)、作坊有4133处,其
中个体3935户,占95.2%。
  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起火灾和其它意外伤害,在城市和居民居住集中区,逐渐
加强了燃放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