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二)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公安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article/19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article/19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安全〗〖许可证〗〖制度〗〖爆炸物品〗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工商、化工、
物资、军工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向县以上公安机关申报备案,符合安全规定
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发给许可证。1985年,全省经公安机关核
发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场)有4160处。取缔未经批准许可非法生产爆炸物品
单位1892个,非法储存爆炸物品单位79个,非法销售爆炸物品单位210个,对这些
单位的爆炸物品一律没收。对批准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厂矿企业单
位,严格实行保管、领取、使用安全岗位责任制。炸药、雷管分存,登记、编号,
捡拾交公者奖,丢失者罚。农村地区采取设点供应、专库保管、固定放炮员,保证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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