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爆炸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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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物品〗〖管理〗〖爆炸事故〗〖民用〗〖公安〗〖机关〗〖军用〗
  新中国建立初期,公安机关主要是组织消除战争年代遗留在社会上的炮弹、地
雷、手榴弹等军用爆炸物品,防止随意拆卸、摔砸、乱掷,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1949年6月16日7时,华东工矿部矿务局驻济办事处危险物品仓库发生爆炸事件后,
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向全省发出通报,在全省清查爆炸物品,对城市内危险物品仓库
和生产单位,限期迁至妥善地点安置。至1953年6月,共清查易燃易爆厂、库559处,
迁往市郊安全地带的113处。对暂时无条件搬迁的,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
1957年1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统一规定了
爆炸物品管理范围,对制造、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严格审批登记
制度,设立专库、专人保管、看押;雷管、炸药分存;实行专门放炮员制度等。
1958年“大跃进”期间,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被破坏,爆炸事故连续发生。1959年
9月,公安部、化工部、卫生部、农业部、商业部又联合制定《爆炸物品管理规则
的补充规定》和《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办法》,全省爆炸物
品管理逐步走上轨道。1959年至1966年的8年间,全省累计发生爆炸事故1720起,
死693人,伤3172人。“文化大革命”中,对爆炸物品管理失控,爆炸事故上升。
1971年至1979年的9年间,全省发生爆炸事故1192起,死897人,伤2253人。80年代
后,在国家经济建设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生产使用爆炸物品的范围更为广泛。
1984年,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认真执行贯彻“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爆炸事故日
趋下降。1980年至1985年6年,全省发生爆炸事故651起,死亡646人,伤1009人。
采取的主要措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