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管理〗〖种类〗〖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全省纳入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一直是非军事系统的
手枪、步枪、冲锋枪、轻重机枪、射击运动枪和发射金属弹丸的猎枪、气枪以及麻
醉动物的注射枪等。
〖收缴〗〖枪支〗〖清理〗〖数量〗〖公安〗〖机关〗〖登记〗
(一)收缴散存枪支弹药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每解放一个城市或地区,人民公安机关进驻后即组
织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1953年至1984年,全省先后集中进行了5次收缴
清理。
第一次,1953年,重点收缴散存在民间和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隐藏的枪支,
共收缴各种枪支2.1万余支,子弹8.2万余发。部分不堪使用的武器,移交军区处理。
第二次,1963年,对全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卫枪支、弹药
进行登记,共登记各种枪支2.29万支,子弹220万发。其中手枪19617支、步枪1953
支、冲锋枪836支、卡宾枪82支、轻机枪225挺、重机枪186挺。清理登记中,昌潍、
聊城两个专区发现:在3426支自卫短枪中,就有1415支分散在不属于佩带自卫枪支
的人员手中,占总数的41.3%;有的县、社领导干部,甚至公务员竟持有几支枪。
1963年至1964年,全省发生枪支被盗案13起。
第三次,1981年,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枪支、弹药清理登记的通告》
,全省清理登记各种枪支4万余支,子弹344万余发,其中手枪34766支,步枪4450
支,冲锋枪1302支,机枪443挺。收缴非法佩带枪支6393支,其中手枪5873支,步
枪445支,冲锋枪51支,机枪14挺。这次清理登记,由公安、武装等部门联合组成
办事机构,广泛深入宣传《通告》精神,动员持有枪支弹药的人响应政府号召,主
动登记,交出私藏的枪支弹药,并号召群众检举揭发匿藏枪支弹药者。清理登记中,
自动交出枪支601支,其中干部交出361支,群众交出240支。
第四次,1983年,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命令》和
公安部《关于坚决贯彻国务院命令进一步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全省开展了以清理收缴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全省共收缴
各种枪支142支,收回不应佩带、配置的枪支1420支。
第五次,198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对全省自卫枪
支进行年度检验。收缴违反配置、佩带规定和不堪使用的各类枪支4335支,子弹2
万余发。
〖控制〗〖持枪〗〖范围〗〖管理〗〖枪支〗
(二)严格控制持枪范围
195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制定《山东省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
非经行署以上政府批准,不准携带枪支。195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各
级政府机关团体人员自卫武器佩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正县职以上干部准许佩带
自卫短枪一支。警卫员、机要通讯员、经常外出财会人员、公安保卫部门的外勤人
员,经专署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持公用自卫武器。1981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
公安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同年6月,省政府发布清理枪支
的通告,把枪支佩发范围严格控制在工作必需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工作人
员,边防、海防、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机要通讯人员和军工厂警卫人员。企
事业单位保卫部门,重要财政金融仓库,电台、科研单位,地质勘探、海上作业轮
船,可佩置公用枪支。要求严格审批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持枪证〗〖制度〗〖枪支〗〖管理〗〖检验〗
(三)实行《持枪证》制度
195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规定,经过批准的持枪者须到县以上公安机关
领取《持枪证》后方可佩带。1952年,全省陆续换发了公安部规定的全国统一的《
持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颁布后,1981年7月至1982年3月,全
省换发了全国统一的新的《持枪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枪支检验,做到枪、证、
人三对照,发现不符合规定配置的枪支或流散社会的枪支弹药,及时予以收缴。
公安机关对于猎枪、气枪、射击运动枪和注射麻醉枪的管理,既保障这些枪支
的合理使用,又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社会。射击运动枪、注射麻醉枪以及文
化部门舞台道具枪,只限于专业单位持有和使用,并要有专人保管,严防丢失、被
盗和其他事故的发生。对猎枪、气枪严格审批、登记、发证制度,限制使用区域,
不得在闹市区和风景游览区使用。1957年,省公安厅同林业、商业等部门联合下达
《关于猎枪、弹药管理的联合通知》。1962年,省公安厅同省体委联合下达《关于
加强射击运动枪管理的通知》,1981年制定《山东省气枪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根
据这些规定、办法,定期进行检验。1984年全省检验猎枪、注射麻醉枪18.7万支,
射击运动枪5766支,气枪20276支。对私自制作、购买、使用能发射金属弹丸枪支
者,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一、枪支管理
视图
〖枪支〗〖管理〗〖种类〗〖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全省纳入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一直是非军事系统的
手枪、步枪、冲锋枪、轻重机枪、射击运动枪和发射金属弹丸的猎枪、气枪以及麻
醉动物的注射枪等。
〖收缴〗〖枪支〗〖清理〗〖数量〗〖公安〗〖机关〗〖登记〗
(一)收缴散存枪支弹药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每解放一个城市或地区,人民公安机关进驻后即组
织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1953年至1984年,全省先后集中进行了5次收缴
清理。
第一次,1953年,重点收缴散存在民间和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隐藏的枪支,
共收缴各种枪支2.1万余支,子弹8.2万余发。部分不堪使用的武器,移交军区处理。
第二次,1963年,对全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卫枪支、弹药
进行登记,共登记各种枪支2.29万支,子弹220万发。其中手枪19617支、步枪1953
支、冲锋枪836支、卡宾枪82支、轻机枪225挺、重机枪186挺。清理登记中,昌潍、
聊城两个专区发现:在3426支自卫短枪中,就有1415支分散在不属于佩带自卫枪支
的人员手中,占总数的41.3%;有的县、社领导干部,甚至公务员竟持有几支枪。
1963年至1964年,全省发生枪支被盗案13起。
第三次,1981年,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枪支、弹药清理登记的通告》
,全省清理登记各种枪支4万余支,子弹344万余发,其中手枪34766支,步枪4450
支,冲锋枪1302支,机枪443挺。收缴非法佩带枪支6393支,其中手枪5873支,步
枪445支,冲锋枪51支,机枪14挺。这次清理登记,由公安、武装等部门联合组成
办事机构,广泛深入宣传《通告》精神,动员持有枪支弹药的人响应政府号召,主
动登记,交出私藏的枪支弹药,并号召群众检举揭发匿藏枪支弹药者。清理登记中,
自动交出枪支601支,其中干部交出361支,群众交出240支。
第四次,1983年,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命令》和
公安部《关于坚决贯彻国务院命令进一步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全省开展了以清理收缴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全省共收缴
各种枪支142支,收回不应佩带、配置的枪支1420支。
第五次,198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对全省自卫枪
支进行年度检验。收缴违反配置、佩带规定和不堪使用的各类枪支4335支,子弹2
万余发。
〖控制〗〖持枪〗〖范围〗〖管理〗〖枪支〗
(二)严格控制持枪范围
195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制定《山东省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
非经行署以上政府批准,不准携带枪支。195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各
级政府机关团体人员自卫武器佩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正县职以上干部准许佩带
自卫短枪一支。警卫员、机要通讯员、经常外出财会人员、公安保卫部门的外勤人
员,经专署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持公用自卫武器。1981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
公安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同年6月,省政府发布清理枪支
的通告,把枪支佩发范围严格控制在工作必需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工作人
员,边防、海防、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机要通讯人员和军工厂警卫人员。企
事业单位保卫部门,重要财政金融仓库,电台、科研单位,地质勘探、海上作业轮
船,可佩置公用枪支。要求严格审批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持枪证〗〖制度〗〖枪支〗〖管理〗〖检验〗
(三)实行《持枪证》制度
195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规定,经过批准的持枪者须到县以上公安机关
领取《持枪证》后方可佩带。1952年,全省陆续换发了公安部规定的全国统一的《
持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颁布后,1981年7月至1982年3月,全
省换发了全国统一的新的《持枪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枪支检验,做到枪、证、
人三对照,发现不符合规定配置的枪支或流散社会的枪支弹药,及时予以收缴。
公安机关对于猎枪、气枪、射击运动枪和注射麻醉枪的管理,既保障这些枪支
的合理使用,又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社会。射击运动枪、注射麻醉枪以及文
化部门舞台道具枪,只限于专业单位持有和使用,并要有专人保管,严防丢失、被
盗和其他事故的发生。对猎枪、气枪严格审批、登记、发证制度,限制使用区域,
不得在闹市区和风景游览区使用。1957年,省公安厅同林业、商业等部门联合下达
《关于猎枪、弹药管理的联合通知》。1962年,省公安厅同省体委联合下达《关于
加强射击运动枪管理的通知》,1981年制定《山东省气枪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根
据这些规定、办法,定期进行检验。1984年全省检验猎枪、注射麻醉枪18.7万支,
射击运动枪5766支,气枪20276支。对私自制作、购买、使用能发射金属弹丸枪支
者,一经发现,一律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