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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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迁移〗〖管理〗〖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规定〗
  公安机关处理户口迁移,既保障人民群众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正当迁移,又贯
彻国家有计划地控制城镇人口增长速度的政策,以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城市
建设承受能力。
  新中国建立后,户口迁移主要是控制农业人口转入城镇非农业人口。1949年,
全省非农业人口为26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5.72%,到1985年增加到1017万人,占
全省总人口13.22%,平均每年增加21万余人。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
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通知,或是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
入证明”。1960年,中共山东省委作出“严格控制由农村流入城市的人口,并动员
一部分城市人口下乡生产”的决定,公安机关除对有录用、录取证明正常就业、就
学者外,停止办理农业人口转入城镇户口。1960年全省压缩城镇人口28万人,1961
年全省从城市动员58.3万人下乡。控制、压缩城镇人口,稳定了农村劳力。“文化
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混乱,出现有章不循、自立章法,竞相把农村户口迁入城
市的现象。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重
申户口迁移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1979年,聊城、陵县、泗水3县、市违反户口管
理政策规定,自立章程,突击审批“农转非”户口,山东省公安厅会同有关专署专
门派出工作组进行调查处理,全部清退突击审批的“农转非”户口,有关责任人受
到撤职处分。此后,对“农转非”户口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要求从农村迁往
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以及由中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从严控制;对由
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适当控制。1978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党和政府的知识分子政策,公安机关在户口迁移政策
上注意解决知识分子和部分老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1980年9月3日,公安部、国
家人事局联合发出《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
食问题的规定》。1984年6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
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
报告的通知》。1984年7月6日,国务院批转煤炭部等部门《关于煤矿井下职工家属
落城镇户口试点工作总结和全国煤矿推行落户工作意见的报告》。全省公安机关遵
照这些规定,从1980年到1984年,先后为13.4万余名专业技术人员的家属办理了“
农转非”户口,合理地解决了一部分知识分子和老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1978年
至1985年,按照《国务院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关于“生产队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
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可转为非农业人口或城镇户口”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
公安机关先后为43个县市的346465人,办理了由农业转为非农业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