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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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项目〗〖人口〗〖普查〗〖身份证〗〖申报〗
  1950年,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全省有
69个市(县)和20个两万人以上的城镇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并发放《居民户口簿》。
对常住城镇人口实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登记;有69个县开始进行户口调
查。城镇居民申报户口由户主或当事人直接到派出所口头申报或书面经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加盖公章后申报。1955年,国务院决定将内务部主管的农村户口移交公安部
门后,全省城乡户口登记管理统一由公安机关办理。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管理走上正轨。城乡和水上
船舶户口统一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登记。
城市按500户左右划分户口责任区,每个责任区配备1名户籍民警,负责户口登记管
理。农村地区或不设派出所的地方,按照1955年6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
记的指示》,乡政府为户口登记机关。1959年9月4日,中共山东省委和省人民委员
会拨出专门编制,为全省1379处公社(乡)配备了专职户籍员,并拨80万元人民币专
款用于农村户口档案建设。生产大队或行政村设不脱产的兼职户籍员。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单身职工,实行集体户口。现役军人和常住省内的外国人,分别由军事
机关和外事部门负责户口登记。办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户口手续,城镇居
民直接到派出所随到随办,或由民警登门办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口由单位行政部门代为办理;农村由兼职户籍员或当事人到乡镇政府办理。1966年
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户口登记管理受到破坏,管理混乱。1981年省政府
拨专款150万元,组织60万人参加人口普查,公安机关积极参加。通过普查核对,
全省发现漏登262709人,应销而未注销的275079人,有户无人的“空挂户口”
791027人,重复登记的9650人。同时为424458人办理了入户手续,占无户口人员总
数的72.7%,其中超生婴儿有380558人。经过普查,改变了户口管理混乱局面。
1981年,根据公安部《关于重新统一内河船泊户口簿、船民证的通知》,对沿黄的
济南、平阴、梁山、微山及湖区的10500名渔船民重新进行登记,换发了新的户口
簿和船民证。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簿册,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能,为人
民群众就业、就学、继承、救济等项社会福利事业和行使其他合法权利,提供方便。
1985年6月开始,从城市到农村有计划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