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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缔娼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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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娼妓〗〖管理〗〖社会〗〖治安〗〖卖淫〗〖嫖娼〗〖制止〗
  乐户、妓院是封建社会的产物。1948年,济南解放时有妓院、乐户260余处,
从业妓女千余人,集中分布在八卦楼,南、北岗子等地。1949年6月,青岛市解放
时有妓院10处,乐户147处,从业妓女800余人,暗娼无计其数。烟台市解放前有妓
院、乐户422处,从业妓女近千人,多在四道弯、海防营、太平街等地。济宁市国
民党统治时期有妓院、乐户、暗娼230余处,多分布于运河两岸。
  城市解放后,公安机关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对妓院、乐户采取“有计划
地限制和逐步取缔”的方针及相应的管理措施。1949年1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安
局对妓院发布了“十二条”禁令,不准当街拉客,严禁接待军政公教人员,不得阻
挡妓女从良等。1949年8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制定了《妓院、乐户禁止
事项》,严禁窝藏散兵游勇及匪特反革命分子,妓女卖身契无效,建立来客登记报
告制度,公安派出所定期盘查询问嫖客。通过严格管理和限制,多数妓院日趋萧条,
嫖客减少。1951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民政厅下达《取缔妓院的通知》。1951年
12月至1952年10月,全省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公安、妇联、卫生等部门,
统一行动,查封取缔了所有妓院、乐户。1951年12月3日,济南市查封了所有妓院,
依法逮捕有严重罪行的老鸨、流氓、恶棍10名,管制80余名,收容治疗患有性病的
妓女60余名。青岛市于1951年12月22日零点30分,连夜查封了妓院、乐户和老鸨住
宅。对370名班主经过集中审查,根据其罪恶轻重、认罪态度,分别依法处理,计
判处死刑6名,判处死缓4名,判处徒刑189名,管制29名,具保释放遣送原籍劳动
改造142名。班主于文卿(女)外号“于小脚”,自1922年起就以娼为业,先后开办
金玉、丽华等多处乐户,拐卖良家女子200余名,用各种刑罚残酷虐待妓女,解放
后又配合国民党残余匪特进行反革命宣传,被依法判处死刑。烟台市于1952年10月
20日深夜,突击行动,封闭了所有妓院,依法逮捕罪行严重的老鸨、班主7人,集
训老板24名,收容教养妓女54名。通过集中查封取缔妓院,长期危害社会的娼妓制
度在全省始告废除。此后,全省多年禁绝了卖淫活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国
际舆论的赞誉。
  80年代,由于外来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有些城市和市郊以及
交通沿线的旅馆、饭店、酒吧等,卖淫嫖宿活动又沉渣泛起。1981年,根据公安部
《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对卖淫嫖宿活动认真查处。1980年至1985年,
全省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682起,卖淫嫖宿者1435人。依法逮捕强迫、唆使妇女卖
淫的窝主561名,送劳动教养51名,治安处罚69名。对恶习不深、愿意悔改的,责
成有关单位、街道、村镇和家长,认真做好帮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