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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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社会〗〖治安〗
  维护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以及公园、风景游
览区等场所的公共秩序,是治安管理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新中国建立初期,
全省公安机关集中缉捕盗匪,运用查禁、取缔、收容、改造等行政手段,加强公共
场所治安管理。1954年,全省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重点加强治安基础业务建设和组
织建设,建立健全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门票检验、
出入管理、财务保管、文物管理、公共设施保护等安全制度。大型公园、商场、风
景游览区专门设立公安派出所或民警值班室,随时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
共秩序。
  1960年,黄河渡口一度秩序混乱,沉翻船事故连续发生。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及
时批转省公安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等8个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渡口
管理整顿运输秩序的联合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对渡船严格登记,严禁无证私营、
私渡和超载、超员运输;对违反安全规程,造成严重事故的肇事者,依法进行处理,
黄河渡口秩序混乱局面很快扭转。1962年春夏之际,济南火车站一些不法分子混入
灾民中偷盗、扒窃、强拿硬夺旅客财物等,秩序混乱。济南市公安局连夜研究措施,
进行突击整顿。副市长兼公安局长魏贤九坐阵指挥,采取收容、遣送外地违法犯罪
分子,取缔无证商贩,打击处理偷盗、扒窃和投机倒把等,车站治安面貌很快改观。
“文化大革命”期间,放松了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公共秩序混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恢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公共秩序逐渐好转。
进入80年代,全省经济建设迅猛发展,各种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和设施以及商贸市
场等公共场所大量增加,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任务日趋繁重。1983年6月3日,省公安
厅、工商管理局联合下达《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1985年
1月21日,省公安厅、文化厅联合制定《关于开办舞会、舞厅(场)、文艺茶座等活
动的暂行规定》,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