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类 治安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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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安〗〖管理〗〖行政〗〖内容〗〖概述〗〖处罚〗
  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共秩序管理,户口
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治安
行政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各项事业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进
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新中国建立初期,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
打击流氓、盗匪,取缔烟馆、赌场、妓院,荡涤旧社会遗留的污浊。1953年以后,
重点加强治安基础业务建设和组织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1957年10月,《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布后,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管理,社会治安呈现稳
定趋势。1960年前后,国民经济遇到暂时困难,社会治安问题突出。公安机关遵照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保人、保畜、保生产、保治安的生产救灾紧急指示精神,一手抓
安置教育,一手抓治安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稳定
了暂时困难时期的社会治安。1966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治安管理遭
到严重破坏,无政府主义盛行,社会秩序混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传
达贯彻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和1978年8月召开的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精神,治安管
理机构得到恢复和加强;治安管理技术装备得到充实和改善;治安管理工作逐步提
高和加强。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逐步推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制定和健全治安管理法规,改革治安管理措施,使全省治安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向
正规化、法制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的原则,严格管理,认真查处。1979年12月恢复治安管理处罚,至1985年,
全省查处违反治安管理人员22.4万人,平均每年3.7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行政拘留17.5万人,占75.3%;罚款3.4万人,占15.3
%;警告1.4万人,占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