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理涉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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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涉外〗〖事件〗〖管理〗〖数量〗〖结果〗
    〖1950-1985〗〖公安〗〖机关〗
  1950年至1985年,全省发生涉外事件409起,其中触犯中国刑律、构成犯罪者
32起,违反治安管理45起,违反出入境管理270起,违反陆地或海上交通管理62起。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
处理,维护了国家的尊严。
  1956年2月13日,芬兰“格利他来登”号轮船二副塞尔文尼,在烟台市北大街
光天化日之下污辱妇女,进行流氓活动,烟台市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令其写出书面检讨,当面向被污辱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被污辱人住院医疗费。
  1960年3月10日,日本大洋渔业株式会社第9“兴洋丸”号渔轮,在东经122°
44′,北纬36°23′渔区作业,将荣成县260号渔轮撞沉,并意欲逃跑。烟台市公
安局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扣留了日本“兴洋号”渔轮,对造成撞船事件责任者--甲
板值班员通本三平、了望员田中实、船长富中保夫依法逮捕,司法部门依法分别判
处有期徒刑。
  1964年5月18日,波兰租用的瑞典商船“凯门”号抵青岛港,该轮马达员拉斯
·诺马克酗酒后,用匕首刺伤青岛港务局装卸工人接西周、王中三2人。青岛市公
安局报请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拉斯·诺马克逮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审理,鉴于拉斯·诺马克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理,免予刑事处分。判处“凯门”
号货轮赔偿受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2.56元。
  1980年5月23日,在济南汽车制造总厂党家庄分厂的罗马尼亚技术员乔巴努,
驾驶“达奇亚”牌小轿车,在济南英雄山路水箱厂门口,将历城县东泉村中年妇女
柴齐珍撞成严重脑震荡,右肢粉碎性骨折。济南市公安局令其赔偿柴齐珍住院医疗
费人民币11545元。
  1985年4月19日,在兖州矿区南屯煤矿的17名英国工程技术人员,酗酒滋事,
砸毁招待所门窗玻璃和室内家具设备68件,并拍照取乐,造成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
2591元。济宁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责令
他们写出书面检查,赔偿经济损失,交出现场拍照底片。
  见表2-8、2-9、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