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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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港澳同胞〗
    〖人数〗〖内地〗〖登记卡〗〖回乡证〗〖护照〗〖审批〗
  50至60年代,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往来香港、澳门旅客的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鉴于国内国际环境,办理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地区的审批手续,采取从
严原则。1973年后,内地公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的人数剧增,公安机关依据港澳
当局要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实行限额审批,维护公民往来港澳正常秩序,减少
港澳地区人口急剧增加的压力。对取道港澳办理前往国证件的归侨、侨眷,不受“
控制人数”限制。从1957年至1985年的28年中,全省累计有3099人去港澳地区,其
中多是前往探亲。港澳同胞回内地探亲旅行,要向内地原籍或目的地县、市公安机
关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1979年后,手续简化,将港
澳同胞入出境《介绍书》改为《港澳同胞回乡证》,作为入出内地和在内地旅行、
探亲、申报户口的合法证件,受到港澳同胞赞扬。公民因私事要求出国,首先向户
口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政策,经审核批准,领取中华人
民共和国护照,即可出境。对归侨、侨眷因私事申请出国优先审批。“文化大革命”
中,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一度控制过严,出现“出国难”的现象。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后,公民申请出国旅游、探亲、访友、自费留学等大量增加,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放宽政策,缩小限制,简化手续。
公民因私事出国申请获准后,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出境登记卡,并取得前
往国家或地区的入境许可,即可从中国任何一个开放口岸出境。1957年至1985年,
全省公民因私事出境人数累计达4927人,其中出国1828人,去港澳地区的3099人。
其中工人、农民、职员、学生为最多,遍及全省14个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