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船舶检查、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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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防〗〖检查〗〖船舶〗〖监护〗〖外轮〗
    〖船员〗〖公安〗〖机关〗〖检查站〗
  公安边防部门代表国家对出入国境口岸的中外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所带证件、
行李物品、运输物资等进行检查。新中国建立后,山东公安机关首先在烟台、青岛
建立公安边防检查站。50年代,公安边防机关贯彻执行政务院颁布的《进出口船舶、
船员、旅客行李物品检查暂行通则》。外轮到港由船方提供船员、旅客、武器、观
通器材等清单,集中船员、旅客列队点名验证,公安边防人员会同海关人员一起检
查船体,封闭禁用物品。船员登陆由船长出具书面申请,办理海员登陆证。1958年
11月,交通部、外贸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达《简化我租用外轮联检手续的通
知》,外轮在港口间航行一般免于船体检查,进港后船员不再列队查验证件。1965
年5月,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命令,颁布《边防检查条例》,使边防检查制度进
一步完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进出口船舶检查进行改革,不查房间及船体,
只由船方统一交验证件。外籍船员登陆可办理一次性签证手续。1949年至1985年,
全省边防检查机关共检查135个国家和地区的船舶16973艘次,船员60万人次,旅客
1.6万人次。在严格检查的同时,对外轮实施监护。监护方式有:岗哨了望、港内
巡逻、入境途中监护、靠岸锚地监护以及驻船梯口监护。1979年后,监护方式作了
调整改进,撤除外轮进出港途中监护,对锚地停泊外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也不再
实施驻船监护,重点实施梯口监护。1949年至1985年,全省沿海港口共监护外轮
14250艘次,发现和控制了一批随外轮入境的特务间谍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