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船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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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管理〗〖户口〗〖登记〗〖办法〗〖公安〗〖机关〗〖边防〗
  抗日战争后期,滨海、烟台等地人民公安机关即开始对船舶进行管理,制订了
《山东省滨海区海口管理办法》、《海口治安暂行条例》。新中国建立后,公安部
门建立起船舶户口登记制度。1951年,省公安厅边防保卫局制订《山东省内港船舶
暂行管理办法》。船舶进出港要到边防派出所开具“船舶户口单”,到外港停靠,
持“船舶户口单”到停靠地边防机关登记报关。1957年,根据公安部指示,对所有
各类船舶重新进行登记,发放“船舶户口簿”。1960年开始,沿海地区以县为单位
实行对船舶统一登记编号管理。各类船舶新造、引进、改造、更新、买卖、出租、
出借等,均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边防部门方可办理发证、
过户和注销手续。同时实行“大船有人看,小船收‘三宝’(帆、橹、舵),舢板抬
上岸”的船舶看管制度,船舶被盗、被劫、毁沉,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边防派出所
报告。“文化大革命”期间,船舶管理制度废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沿海
渔业捕捞、客货运输、农副渔业生产的船只有很大发展。1985年,全省沿海地区从
事捕鱼、运输和农副渔业生产的船舶有33580条,其中机动船12121条,木帆船4543
条,舢板16916条。公安边防部门坚持既方便生产,便利群众,又严格管理,保证
安全的原则,对船舶分门别类建档立卡,一船一档,一人一卡。对船舶进出港严格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验证;划分各类船舶点,组织人看管;渔船出海
严格按划定海域和航线作业航行,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