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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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保卫〗〖机构〗
1948年3月,华东军政委员会财经办事处工矿部、山东军区后勤部所属12 个军
工厂迁到淄博后,即建立保卫科3个,保卫股5个, 设专职保卫干部的单位 4 个。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财政经济委员会所指导的各部厅局、 处
以及所有的国营和合营的工厂、矿山、银行、公司、铁路、航运、电讯、仓库、森
林等部门,一律建立保卫工作机关或保卫工作组织,列入各该部门的编制系统内,
成为各该部门的组成部分”。“各该部门的保卫工作机关同时亦为各级公安机关派
出的代表机构。”1950年9 月省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决定作出《关于建立与加强工
矿企业部门保卫组织与工作的决定》,要求300人以上者设专职保卫干部,1000 人
以上者设保卫科、股,5000人以上者设保卫处。1952年,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建立保卫处3个、科114个、股56个,共配备保卫干部880名。1965年, 保卫处
发展到10个,科509个,股115个,保卫干部2362名。1985年底,全省有保卫处56个,
科3114个,股805个,保卫干部达1.4万余人。有些人数较少、规模较小不需要设立
保卫组织的单位,配备了专职保卫干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
为各该单位的职能部门,也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行使公安机关部分权力,在本
单位党委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下开展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