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莘县“1·23”无名尸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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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1月23日,莘县朝城区磁营村北井内发现一具无名尸体。 县公安局现场
勘查分析,死者系女性,20多岁,身穿制服,蓝色褂,灰白色裤。右耳后有钝器伤
2处,脸上和脖上有手指卡痕4处,颈部有被绳子勒的环形痕迹,左手脖有表链压痕。
在井边麦地里有长85公分的槐木棍一根。死者口袋内有西宁-郑州、郑州-邯郸火车
票各1张,有行李票,现场没有行李,冬天未着棉衣,身无分文。 极大可能是图财
害命,凶手2人以上。发案时间在2小时以内。破案从查明死者入手,组织4 个破案
组,在现场附近的村庄公布案情和死者面貌特征,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很快获悉,
1月22日晚9点,范县王庄区戏楼村有2男1女留宿,青年妇女自称姓刘,是寿张李台
村人,从西宁市回家结婚,带着包袱等东西;两个男人,一个约三十六、七岁,口
音象寿张一带人,另一个40多岁,自称是朝城南八里铺人。据此,即在河南省寿张
县李台村发动群众调查核实,被害人叫刘玉玲,在青海省西宁市互助酒厂工作,最
近回家结婚。接着以莘县八里铺周围和寿张县李台村为重点,发动群众,查找与死
者同行的两个男人。经过24天奋战,在3省18个公社发动群众,调查研究, 行程万
余里,终于在寿张县李台区徐集村将魏东山(36岁)、在范县马集公社朱村将张代林
2名凶手抓获(2犯均有前科),搜出西宁市工业券数张,死者刘玉玲工作证一个,西
宁市互助酒厂出的白酒一瓶等物证。经法院审理判处魏东山、张代林死刑,立即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