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类 惩治其他刑事犯罪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公安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article/13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article/13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惩治〗〖刑事〗〖犯罪〗〖公安〗〖机关〗 山东省人民公安机关建立后,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主要是打击匪徒抢 劫、杀人越货、恶棍流氓、盗窃、贩毒等刑事犯罪,保卫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安 宁,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惩治刑事犯罪,在40年代和50年代初,一直由公安 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1956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设置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专门机 构和专业侦察力量,并不断强化技术、装备,依照国家法律和各个历史时期刑事犯 罪不同情况,加强侦察破案,及时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盗窃、诈骗、走 私等严重刑事犯罪,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