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现行反革命斗争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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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打击〗〖现行〗〖反革命〗〖公安〗〖机关〗〖犯罪〗
公安机关同现行反革命犯罪的斗争,实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相结合
的方针。坚持“不管什么地方出现反革命分子捣乱,就应当坚决消灭他”的原则,
把防范和打击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发现和制止反革命犯罪的能力。
(一)宣传教育,预防犯罪
开展宣传教育,预防反革命犯罪,是公安机关一项经常性任务。公安机关根据
国内外对敌斗争形势,结合当地敌情变化,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向广大干部、职
工和群众进行敌情教育,法制教育,提高警惕性和爱国守法的自觉性。50年代,主
要进行提高革命警惕性的宣传教育,经过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广大人民群众革
命警惕性普遍提高。乡村、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带领广大群众,
开展防奸、防特活动,防范反革命破坏案件的发生。大义灭亲,检举揭发反革命破
坏活动的人和事不断涌现。反革命分子纷纷落入人民法网。60年代初期,公安机关
针对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大肆进行“心理作战”的反动宣传,利用报刊、广播等形
式,揭露敌特机关反革命煽动和教唆犯罪的阴谋,并教育群众不听、不信、不传,
自觉抵制其思想腐蚀和物质引诱,防止受骗上当,误入岐途。进入80年代,根据犯
罪分子中青少年居多的特点,结合反“和平演变”和反腐蚀斗争,深入进行爱国主
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重点做好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影响较深的人的思想转化
工作,防止其走上反革命道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
深入,全省现行反革命案件发案率呈现下降趋势。1985年比1980年下降41%。同境
外敌特机关挂钩联系的案件下降33%。公安机关对于预谋暴乱、劫机、劫船、爆炸、
暗杀等反革命案件,则加强调查侦破,主动出击,防患于未然,避免造成社会性危
害。
(二)侦查破案,打击犯罪
公安机关对已发生的现行反革命犯罪案件,组织专门班子,实行专案专办。案
件一经发现,公安人员立即奔赴现场,进行勘察和调查,组织侦破。对某些影响较
大的案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案情,广泛发动群众提供线索,为迅速破案创造条件。
根据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分析检验,研究确定侦查方向。
在查明案情、获取罪证,搞清首要和骨干分子犯罪事实后,适时破案,及时打击。
公安干警在同现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实践中,不断得到锻炼,发现敌人、侦查破
案的能力逐步提高。
(三)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办案
公安机关侦破反革命案件,不论已经发生或是预谋犯罪案件,十分重视严格区
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反革命
罪的规定,作为衡量是否犯罪的唯一标准。在50至70年代,主要依据1951年2月 21
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
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的各种反革命行为都构成反革命罪”。80年代
依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编第一章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办理。侦破工作中注重调查研究,重证
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在获取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证据之后,才能按
照法律程序破案处理,保证准确地惩罚反革命犯罪,防止错案发生。对于反革命集
团案件,根据作案成员犯罪轻重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实行“打击少数首恶,教育改
造多数”的政策。对以反革命为目的同敌特机关共谋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犯罪分
子,坚决依法打击;对年轻幼稚,单纯经济目的向敌特机关要钱要物的则不以反革
命论处。对反革命标语、传单、信件案件,采取严肃对待,积极查破,分别处理的
原则。对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共产党领导,进行攻击污蔑的,坚决依法惩办;
对个人主义膨胀,对某人某事不满进行发泄的,按人民内部问题处理;确属青少年
儿童乱写乱划的,进行批评教育。对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严格把以反党反社会主
义为宗旨的反动刊物和组织,同发表错误文章的刊物和组织加以区分,严防混淆两
类不同性质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