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功创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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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创模〗〖活动〗〖警察〗〖功臣〗〖模范〗〖治保委员〗
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公安机关的立功按地方党委和部队的有关规定执行。1947
年2月25日,山东省公安总局颁布了《山东省公安干部立功暂行条例》。 这是山东
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的第一个立功条例。
1951年4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制定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立功条例》,
规定了立功标准和立功等级。同年5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将此《条例》转
发全省,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参照执行,立功运动在全省公安机关普遍展开。1956年
3月, 开始执行第一次全国公安政治工作会议制定的《人民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
试行办法》。至1956年9月,全省公安机关评出功模人物647名。
1956年1月5日至14日,山东省首届人民警察、治保委员功臣模范代表大会在济
南召开,有363名代表参加了大会。会议表彰了一级模范王举之、王方田、颜承英,
二级模范侯庆凯、张宗之、马本善、杨亨太,三级模范陈保穆、秦德昌、李绍坤、
陈德亮、刘尧忠、杨乃珩、钱德英等。大会推选出45名代表出席了同年召开的全国
人民警察、治保委员功臣模范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