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镇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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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安置〗〖退伍军人〗〖复员军人〗〖措施〗〖原则〗〖政策〗
  (一)安置原则和政策。建国初期,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山东省对家居城镇非
农业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均安排就业。从机关、学校、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入
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原是国家正式职工、退役后本人要求复工复职的,原工作单
位予以复工复职;入伍前是中等以上学校在校学生,退伍后本人要求复学的,原学
校予以复学,并在年龄上适当放宽;入伍前无固定职业的,实行行业归口安置,优
先录用。 1955年7月,针对有些单位不愿意接收安置复员军人的问题,山东省人
民委员会采取了“归口包干”的安置办法,省转业建设委员会将7673名复员军人直
接分配到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国务院推广了这一做法。
  1973年2月24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以鲁革发(1973)14号文作出规定:1.原
从农村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后全家迁居城镇落户,退伍后由其父母居住的城镇
接收安置。2.应征入伍前是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退伍后由原动员上山下乡的城
镇或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接收安置工作。3.入伍前是大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
由人事部门分配工作;入伍前是统一分配的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退伍后分别由
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安排工作。4.入伍前是1970年9月底以前经劳动部门介绍、从
事常年性顶岗位生产的非农业户口临时工,退伍后按复工复职处理。
    〖就业培训〗
  (二)进行就业培训。在1952-1958年期间,对部分年龄大、文化低、无技术
的残废复员军人进行文化补习和技术培训,为其创造就业条件。全省共有7284名残
废复员军人进入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学习文化,其中有5300人毕业分配了工作。
省转业建设委员会还为复员军人开办了汽车驾驶员培训班、拖拉机手培训班、技工
培训班,共培训了783名汽车驾驶员,140名拖拉机手, 580名挖煤技术工人。
  (三)安置与表现挂钩。为了促使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安心服役,报效祖国,从
1983年起,各地把退伍安置同本人在部队的表现结合起来,实行了区别对待的安置
办法:1。在部队立过功,获大军区以上单位各种荣誉称号和超期服役的城镇退伍
义务兵,在现行安置政策及客观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优先照顾本人的志愿安排工作。
2.在部队犯有刑事罪被判刑(过失犯罪除外)和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的,或在
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再作为退伍军人分配工作,由
街道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3。无正当理由不安心服役,本人坚决要求退役而被定
为中途退伍的,服役不满一年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超过一年的,在安排完服满
现役的退伍军人之后,再酌情安置工作。4.退伍后接到安置通知书,无正当理由
超过半年不报到的,一般不再作为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由街道按社会待业人员处
理。
  1950-1987年,全省城镇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647830人,其中复员军人
134144人,退伍军人51368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