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特殊安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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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安置〗〖措施〗〖农村〗〖退役军人〗〖内容〗
  1.参加海南岛开发建设。 1960年,中共中央决定从当年退伍军人中动员一
部分人前往海南岛参加开发建设。山东省遵照中央的指示,从聊城、德州、惠民等
专区的14个市、县选送了1304名农村退伍军人,由省民政厅派员护送至海南岛,集
中安置在橡胶农场,随迁家属2958人。
  2.暂停执行农村复工复职政策。 60年代初期,国家经济暂时困难,在压缩
城市人口、精减机构时,对1958年后参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又从工作
单位入伍、于1961-1964年期间退伍,家住农村的退伍军人,规定不再按原政策复
工复职,动员他们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国民经济形势好转后, 1965年山东省人
民委员会对上述人员的安置重新作出规定,凡本人要求恢复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
予以复工复职。
  3.安置伤病残战士。1979年,部队伤病残战士开始集中退伍。同年9月,山东
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作出了接收安置伤病残战士的具体规
定: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凡符合入省革命残废军人第一休养院条件的,由第一休
养院接收,供养终身;不符合入院条件和本人不愿入院的,回家安置,吃商品粮,
按职工的标准供应副食品。回家安置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每月按
二级普通工人工资标准发给护理费。家住农村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和患慢性病的退
伍军人,回原籍安置。住房有困难的,由国家适当补助,集体帮工帮料修建住房;
生活有困难的,国家给予临时或定期定量补助。二等残废军人,集体分配的口粮月
平均不足35斤原粮的,由粮食部门补齐。家居城镇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和慢性病已
经治愈的退伍军人,安排就业。退伍的精神病员,病情严重需要治疗的,由卫生部
门所属的精神病院接收治疗,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支付;病情不需要住院的,安置
回家休养,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优待和定期定量补助;无依无靠、无家可归和家
庭无力照顾的痴呆型精神病员,由民政部门所属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接收疗养。
1979-1987年,全省共接收安置上述各类伤病残退伍军人3. 65万名,其中残废军
人1.1万名,带病回乡患有各种慢性病的退伍军人2.55万人。
  4.妥善安置参战致残和立功的退伍军人。198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凡在对越防御作战中负伤致残的二、三等残废军人,不论家住城市或农村,退伍以
后一律安排工作。 1984年规定,原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被部队评为二、三等
残废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经市地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安置到企事业
单位工作。1986年规定,在对越自卫防御作战中荣立过三等功、家居农村的退伍军
人,安排合同制工人。1980-1987年,全省共安置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工作的二、三等残废军人4790名,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943名,荣立三等功、
家居农村的退伍军人5985名。
  5.复员干部改办转业。1969-1975年期间,部队一批干部被作复员处理回乡。
1980年中央决定对上述人员改办转业。山东省抽调人员,经过摸底调查,共为3.
01万名复员回乡的干部改办了转业,其原随军家属和原系城镇户口的家属,改办非
农业人口。
  6.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进入80年代,为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商品经
济发展的要求,部队根据地方的需要,加强了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使用两用
人才成为农村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至1987年底,全省已有124个县、市、区
成立了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 2500个乡(镇)成立了两用人才服务站,村配
备了荐才联络员。全省共接收退伍军人两用人才14.38万名,已开发使用10.4万
名,开发使用率为75.1%。其中有3.22万名被选拔为乡村基层干部,有3.65万名
被乡镇企业单位录用,有1.48万名成为专业户或参加了经济联合体,1.28万人兴
办了第三产业, 7463人被县以上企业单位录用。
  1950-1987年,全省共接收安置农村复员、退伍军人1772079人,其中复员军人
397216人、退伍军人137486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