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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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安置〗〖复员军人〗〖建国后〗〖原则〗
    〖退伍军人〗〖生产〗〖生活〗
  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妥善安置,各得其
所”。山东的复员、退伍军人绝大部分家住农村,妥善安置农村的复员、退伍军人,
是全省安置工作的重点。
  (一)关心成长进步。复员、退伍军人回乡时,县、区、乡、村各级采取召开
座谈会、茶话会、欢迎会和登门走访等形式,向他们介绍家乡的生产建设情况,鼓
励他们为改变家乡面貌再立新功。安置之后,关心他们的进步,加强对他们的思想
教育。基层干部经常找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教育。
1957年在全省复员军人中普遍开展了以爱国、爱社、爱家和生产劳动好、团结互助
好、勤俭持家好、学习进步好、表率作用好为内容的“三爱”、“五好”活动。并
围绕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在他们中间开展了多种评比竞赛,激励他们发扬光荣传
统,争取更大光荣。县、乡每年召开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议,表
彰先进,提出新的要求,充分发挥复员、退伍军人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1958
年,全省有20万名复员军人成为农村党支部、村委会、生产合作社和民兵组织的干
部,占农村复员军人总数的60%,其中担任农业生产合作社正副社长的有3.64万
人。
  (二)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复员军人中无房和严重缺房的,由村(大队)
从公房中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的,由个人备料,集体帮工帮料,国家适当补助,
帮助修建新房, 1952-1958年,全省共拨出公房1.79万间,集体帮工帮料新建住
房8.26万间,为4.32万名无房和严重缺房的复员军人解决了住房困难。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每年都拨出专款专料用于退伍军人建房。1982-1987年,全
省共拨出建房专款501万元,木材2.04万立方米,钢材195.1 吨,水泥2124吨,帮
助4.7万名退伍军人新建住房8.4万间,修房4.17万间。对带病回乡的,当地卫
生部门给予治疗,本人负担医疗费有困难的,酌情减免。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民
政部门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集体给予优待。1949-1959年,全省共拨出补助款
1500余万元,帮助复员军人解决生活困难,其中得到治病补助的有5万余人。 
1987年,全省共有15.42万名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得到临时补助,9.46万
人享受定期补助,月人均补助15元。对在婚姻上有困难的,基层群众组织和干部多
方帮助,积极促使其完婚成家。同时积极调处了复员、退伍军人的婚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