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晚清、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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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晚清时期
    〖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安置〗〖措施〗〖晚清〗〖章程〗
  清朝实行八旗兵世袭制,父死子继,世代服兵役,一般不退伍。中日甲午战争
之后,清朝开始编练新军,招募士兵,规定士兵服常备役3年后退伍,退伍后服续
备役3年、后备役4年,期满后退为平民。1905年(清光绪三十年)清朝制定了军队
退伍安置章程,规定士兵退伍,每人发恩饷两个月,发给退伍凭照,军队派官长护
送回家,自谋生计。愿充本省各州县巡警者,准持照应选;对无家可归的退伍兵,
酌量拨充本省巡警。

  二、民国时期
    〖民国〗〖条例〗
  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依据国民会议制定的临时约法第二十六条“人民依照法律
有服兵役之义务”的规定,颁布了《陆军征兵条例施行细则》。规定退伍兵由师派
员送往原籍,会同征兵分局点验交县长,再由县派员送交各区、村遣送回家。退伍
兵回籍后,在其家门首置以铜质退伍兵标记,编列号码,以示优异。对退伍兵的身
家财产,县给以特别保护。退伍兵经县长批准可充任学校操练教员和警卫团官长或
地方警察。生活有困难者,由县长设法代筹生业,不使其流离失所。 1946年南京
国民政府对陆军复员又规定了退伍回乡和就地转业安置两种办法。

  三、革命根据地
    〖革命根据地〗〖精兵简政〗〖规定〗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军队的指战员都是自愿入伍,
没有固定的服役年限,对少数老弱病残人员,实行精简复员,由地方安置。1942年
2~10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和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精兵简政
的要求,就精兵简政和安置老弱病残人员作出规定:(一)成立以陈光为主任,江
华、李竹如、谷牧、梁必业为成员的精简安置领导班子,领导精简安置工作。(二)
对不愿回家或不能回家的老弱残废人员,发给退伍军人证明书和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能参加生产的由经建科介绍参加生产,不能参加生产的就地安家,尚有工作能力的
在机关团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三)对能回家的老弱残废人员发给250~800元
(北海币,下同)路费、安家费和220元服装费,由原籍政府妥善安置;对伤残者
并发给荣誉军人证明书,按优抗抚恤条例给予优待。(四)对患有慢性病或难治愈
的伤病人员,成立军民医院收容治疗。
  1946年4月,为了贯彻全国和平建设的方针,彻底执行整编军队实施方案,山
东省政府、山东军区制订了复员工作条例和复员委员会组织及工作细则,规定省、
专署、县、村分别建立复员工作机构。安置办法是:对有特长技能的,介绍其参加
企业、矿山和文化教育单位就业;属于无家可归或有家暂不能归又没有生活能力的
老弱残疾退伍军人,入教养院休养;有家可归又有生活能力的,复员回家生产,帮
助他们解决土地、农具、种子等问题,发给复员证明书和复员费:在部队服务1~4
年的,发1000~2500元(北海币,下同);服务4年以上的,每多1年增发复员费
500元;年满45岁以上,身体衰弱或患久治不愈之顽固疾病又有5年以上军龄者,享
受二等残废军人抚恤待遇,不再发给老年军人优待金。军营工厂、兵工厂、被服厂
等,由军营单位转为企业化、地方化单位。到1949年底,山东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
区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12.3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