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卷 安置与过军供应、转运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民政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article/8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article/8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概述〗〖退役军人〗〖安置〗〖机构〗〖过军〗〖供应〗〖转运〗 退役军人的安置制度,是由国家和军队的性质决定的。晚清、民国时期,政府 对解甲归田、告老还乡的退役官兵,虽制定了一些安置规章,但少有实施。在中国 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不论是实行志愿兵制度,还是实行 义务兵制度,党和政府都十分重视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山东省各级政府 成立专门机构,以“妥善安置、各得其所”为目标,安置了大批复员、退伍军人和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自1950年至1987年,全省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241.99万人, 其中农村安置177.21万人,城镇安置64.78万人;自1983年至1987年底,共接受 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5150名。在安置工作中,从实际出发制定出一系列地方性法规, 使安置工作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逐步走向制度化和社会化。 山东地处交通要道,过军供应与转运任务繁重,各级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 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圆满地完成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