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安置与过军供应、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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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退役军人〗〖安置〗〖机构〗〖过军〗〖供应〗〖转运〗
  退役军人的安置制度,是由国家和军队的性质决定的。晚清、民国时期,政府
对解甲归田、告老还乡的退役官兵,虽制定了一些安置规章,但少有实施。在中国
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不论是实行志愿兵制度,还是实行
义务兵制度,党和政府都十分重视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山东省各级政府
成立专门机构,以“妥善安置、各得其所”为目标,安置了大批复员、退伍军人和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自1950年至1987年,全省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241.99万人,
其中农村安置177.21万人,城镇安置64.78万人;自1983年至1987年底,共接受
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5150名。在安置工作中,从实际出发制定出一系列地方性法规,
使安置工作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逐步走向制度化和社会化。
  山东地处交通要道,过军供应与转运任务繁重,各级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
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圆满地完成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