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烈属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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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抚〗〖事业单位〗〖单位〗〖简介〗
  山东自1958年开始兴办烈属养老院。收养的对象主要是孤老烈士家属和部分老
红军与孤老残废、复员军人。到1960年底,全省共有县办烈属养老院(又名光荣院)
11处,收养老人205名,所需经费由国家开支;公社办103处,收养老人1663人,经
费由集体开支,国家给予补助。经过整顿,到1962年,县办烈属养老院增至14处,
共收养老人314人;社办的减少到45处,收养老人711人。此后,全省再未新办烈属
养老院,原有养老院随着收养老人的逐步减少,或撤销或并入敬老院。到1987年底,
全省尚有宁津(2处)、庆云、乐陵、五莲、安丘、莱芜、蒙阴、郯城、苍山、招
远、高密、宁阳县办烈属养老院13处,管理服务人员72名,在院老人194名。老人
的口粮(每人每年250公斤)和食油由村负担,其他生活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从抚
恤事业费中补助每人每月30~60元,医药费实报实销。烈属定期抚恤金按月发给本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