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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省革命残废军人第一休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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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革命残废军人第一休养院〗〖待遇〗〖任务〗〖优抚〗〖简介〗
    〖安置〗〖事业单位〗〖休养院〗〖改称〗〖对象〗
  1946年12月建于无棣县,当时称渤海荣军教养院,属于部队建制。1949年4月
划归地方领导,改名山东省荣军管理局教养院。1950年9月更名为山东省荣誉军人
教养院。1951年9月教养院扩大编制,增设7个分院,改称山东省荣誉军人教养总院。
1952年教养总院撤销,7个分院合并为4个所,更名为山东省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
此间院址几度变换,先后驻过章丘、周村、益都,1954年10月迁至泰安城西七里铺。
1956年改称山东省第一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1959年又更名为山东省荣誉军人第一
休养院, 1978年改称山东省革命残废军人第一休养院。全院占地面积10. 85万
平方米,其中花园绿化、果园林木、球场共占地1.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5392平
方米,主要建筑是配备暖气、空调、电梯和残疾人手摇车专用坡道的休养大楼,有
病床300张。机构设置有办公室、医政科、保卫科、总务科、服务站、2个休养所、
1个疗养所。共有行政管理服务人员127名,医护人员98名,其中中级职称的10名,
初级职称的64名。主要医疗设备有200毫安X光机、心电图机、超声诊断仪、紫外线
治疗机、热风治疗机、激光治疗机、超短波治疗机、空气压缩机、音频治疗机、直
流电疗机、胃肠治疗机等大型器械50多台件。
  在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该院主要接收因战负伤、经过部队医院治疗转到后方
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和不便安置的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对他们进行教养,并组
织他们学习和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抗美援朝时期,中心任务是接收从前线转来的
志愿军伤病员。
  1954年,根据内务部召开的全国荣军教养院座谈会议要求,荣军教养院在增进
休养人员身心健康与提高文化的基础上,根据荣军不同的身体条件与就业需要,组
织适当的专业训练,培养其从事一定职业的能力,以利于转业安置;对于无法培养
而又不便作其他安置的,留院供养终身。1956年,内务部颁发了《关于加强革命残
废军人教养院工作方案》,要求从保障和促进休养员的身心健康出发,加强对休养
员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改进生活管理制度和福利工作与医疗卫生工作,开展多样
性文娱体育活动。据此,教养院根据休养员的不同条件,组织他们从事适当的文化、
技艺训练和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接收对象的条件改为:①特、一等残废军人;②
无家可归、无人赡养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等甲级残废军人;③在部队服役15年,年
满50岁,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的老革命军人;④复员建设中无法安置的年老体
弱、丧失劳动能力、无人赡养及立有特等功和大功的军士兵;⑤曾为部队服务,相
当①、②、③项条件之一的没有军籍的人员。同时,对在院休养员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作了安置:对符合留院条件的430名休养员实行分类教养,其中有学习条件勿需
专人照顾的,组织他们参加文化和技艺学习,特重残废不能坚持学习的进行教养;
对不符合在院条件的308人,有的复员回乡,有的转送荣校,有的分配工作。对自
愿回乡休养的,为其办理分散供养。
  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影响下,学习河南省新乡教养院开展生产的经验,
教养院组织职工、休养员及其家属开展了麻类加工、制药、绣花、缝纫、饲养、园
艺等生产活动。1961年省民政厅针对休养院开展生产出现的实际问题,规定休养院
的接收对象为不便分散安置的特、一等残废军人,任务是把他们养好、养到老。
1964年结合“四清”运动进行整院,重申了办院的方向和指导思想,全部停止了生
产,对140名带家属的休养员进行分散供养,回家安置;调整了机构和人员,强化
了政治和医疗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休养院的工作受到一定冲击,但接收对
象和任务没有变化。
  1978年4月,根据民政部的规定,第一休养院的接收对象为部队复员退伍中的
特、一等残废军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①因伤残后遗症经常需要医疗治理的;②
生活需人护理,回乡安置家属不便照顾的;③独身一人,无依无靠,不便回乡安置
的。1984年,第一休养院在承担院内休养员的休养治疗的同时,另设立20张病床的
疗养区,接收在乡伤口复发或患严重慢性病的特、一等残废军人,伤病基本治愈或
稳定后,即行出院。同年,将长期留院的19名非特、一等残废的精神病员移交泰安
市复退军人精神病院。
  第一休养院从建院至1987年底,共接收休养员4714名,其中转外省632名,复
员转业1159名,退休272名,转荣校1674名,归队和分配工作118名,分散供养547
名,病故171名,在院141名。
  在院休养员的生活待遇, 1955年以前执行部队的供给标准, 1956年集体办
理复员手续,执行抚养金待遇:正团95.4元、副团86.93元、准团77.38元,正
营69.9元、副营61.48元,正连56.18元、副连50.88元,正排45.80元、副排
40.28元,班以下36.04元。1965年1月后入院的休养员,班以下人员享受在乡残
废抚恤金,退休干部休养员享受退休金(由泰安市民政局后转老干部局支付)。享
受抚养金和在乡残废抚恤金待遇的休养员,还发给生活补助费和福利费,1987年每
人每月生活补助33元,福利费3元,副食、肉食补贴按职工的标准执行。国家还免
费配备残废辅助器械、三轮车和特制的活动躺床。
  第一休养院自1958年开始,为促进截瘫、高位截瘫或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
的休养员正常功能的恢复,积极开展了康复工作。该院成立功能运动指导小组,组
织休养员进行功能锻炼,采取水浴疗法、蒸气疗法和理疗、工疗、电疗、按摩、针
灸以及自控排便等措施,使一部分休养员增强了生活自理能力。
  为丰富休养员的休养生活,该院成立俱乐部,组织演出队,编印院报,建立图
书室,配备彩色电视机,定期放映电影,组织参观游览,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文体活
动。
  1985年以后,该院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组织养殖蘑菇、
承包菜地、栽种葡萄、加工修理等多种经营服务项目,开展对外门诊,设立疗养区,
接收社会病人住院疗养。到1987年底累计收入5.6万元,对外门诊3455人次,接收
社会病人住院205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