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荣复军人休养院、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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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抚〗〖事业单位〗〖休养院〗〖疗养院〗〖概述〗
  山东省对回乡荣誉军人、复员军人慢性疾病的治疗,主要由各地社会医院承担,
民政部门只负责重残荣军和无依无靠的孤老复员军人的休养及伤口复发的三等残废
军人的治疗。1958年以前,全省设有山东省革命残废军人第一、二休养院和省革命
残废军人疗养院。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下,相继在烟台、掖县、荣成、莱阳、
威海、黄县、招远、海阳、益都、临朐、安丘、高密、五莲、胶县、胶南、平度、
昌邑、诸城、临沂、菏泽、曹县、巨野、郓城、兖州、曲阜、滕县、博兴、泰安、
枣庄、范县、莘县、馆陶兴办了32处专、县(市)属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共设
床位1653张。1963-1965年4月,根据1962年8月10日内务部转发优抚局《关于继续
整顿专县办的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和继续做好复员军人慢性病治疗工作的报告》
以及1964年全国优抚事业单位工作会议精神,对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进行了整顿,
先后撤销27处,只保留了龙口、海阳、菏泽、益都4处复员军人疗养院和掖县复员
军人精神病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