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二、审批革命烈士的权限和手续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民政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article/4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article/4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审批〗〖革命烈士〗〖权限〗〖手续〗〖条例〗 1950年12月内务部规定,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的,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 关批准,因积劳病故的由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革命工作人员因对敌斗争牺牲的由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公牺牲和因积劳病故的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民兵 民工因参战牺牲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1980年6月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由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其他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