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二、审批革命烈士的权限和手续

视图

档案浏览器

    〖审批〗〖革命烈士〗〖权限〗〖手续〗〖条例〗   1950年12月内务部规定,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的,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 关批准,因积劳病故的由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革命工作人员因对敌斗争牺牲的由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公牺牲和因积劳病故的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民兵 民工因参战牺牲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1980年6月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由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其他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