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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残废军人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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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军人〗〖福利待遇〗〖医疗〗〖口粮〗〖食油〗〖副食品〗
  革命残废军人除国家发给残废抚恤金外,还享受以下福利待遇:在乡的特等、
一等残废军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按当地国家机关干部的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
在乡二等残废军人的口粮,在集体分配时每年不足175公斤原粮的,其差额由国家
给予补足。在乡残废军人从1979年11月起,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每月每人特等、
一等5元,二等3元,三等2元;从1985年7月起,发给生活补贴,每月每人特等、一
等12元,二等6元,三等4元。在乡特等、一等残废军人,从1980年9月起,每人每
月发给相当于当地普通二级工人工资的护理费。1987年,全省共有2401人享受护理
费。从1984年9月起,全省在乡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及其家属,除自愿不改变者外,
均就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病故以后,其家属享受病
故军人家属待遇。
  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残废军人伤口复发需要治疗的,二等以
上的按公费医疗办理;三等的,其治疗费由民政部门负责报销。伤口复发需要到外
地治疗,经过批准的,其交通费、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费,在职的按因公出差由所在
单位报销;在乡的由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住院期间伙食费个人自理,确有困难的,
由县、市民政部门适当补助。在职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革命残废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备三轮车、安装假肢和辅助器械的,经民政部门批
准给予报销。需要护伤布、护伤棉的,商业部门优待供应:截去一下肢的,全年发
棉布、纱布各4尺,棉花半斤;截去双下肢的,加倍发给;瘫痪需要做棉布垫、尿
布的,一年发棉布8尺,棉花1斤。
  革命残废军人外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和轮船,享受半价优待。游览公园免收
门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