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残废抚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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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废〗〖抚恤〗〖标准〗〖在职〗〖在乡〗〖调整〗
  国家对残废人员的抚恤,分为在职和在乡两类:对在职的发残废金;对在乡的
发残废抚恤金。特、一等残废人员,按标准全额供给终身。二等甲、乙级残废人员,
1950年规定按标准全额供给两年后减半供给终身,1953年1月1日又改为全额供给终
身。在乡三等甲、乙级残废人员,1950-1965年实行一次性抚恤,即按标准金额一
次发清;1965年7月改为每年发给残废补助费;从1978年1月起,又改为发残废抚恤
金,供给终身。残废抚恤标准,1950-1952年以粮食计算,1953年以后改为以现金
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残废抚恤标准进行过7次调整,其中1952、1955、
1984年为全面调整,1977年只调整了在乡的抚恤标准,1982年又调整了在职的抚恤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