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残废等级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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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废〗〖等级〗〖检查〗〖评定〗〖换证〗〖调整〗〖机构〗
  根据《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残废等级按照残废者失去劳
动能力的程度分为4等6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
等乙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经常需他人扶助的为特等残废;劳动能
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活动部分需他人扶助的,为一等残废;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重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
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一定影
响的,为三等甲级残废;劳动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残废。负过
伤但不影响劳动能力的,不评残。一身兼有数处伤残者,评定残废时,以重者为准,
但附带伤残部分合并以后,影响劳动能力相当高一级的,依高一级评定。介于两个
等级之间,可高可低的,一般掌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致残原因分为因战致残、因
公致残和因病致残3种。从1963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病致残的不再评残。
  1951年9月,根据上述全国统一规定,民政部门对全省革命残废人员的残废等
级重新进行了检查评定。检评以乡为单位,集中学习,对照条例,个人申请,民主
评议,指定医院检查,政府批准,确定等级以后,发给内务部统一印制的残废抚恤
证。全省检评结果,有在职残废人员14474人,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人员21867人,
残废民兵民工456人(见表1-8)。

       1952年8月在职在乡残废军人、残废民兵民工换证统计表
表1-8
    〖1952〗〖在职〗〖残废军人〗〖统计表〗〖残废民工〗〖等级〗
┌──────┬───┬──┬──┬───────┬───────┐
│ 残废等级  │合计 │特等│一等│ 二  等  │ 三   等 │
│      │   │  │  ├───┬───┼───┬───┤
│ 类别   │   │  │  │ 甲 │  乙│ 甲 │  乙│
├──────┼───┼──┼──┼───┼───┼───┼───┤
│总   计 │43138 │191 │1558│9425 │17494 │9228 │5242 │
├──────┼───┼──┼──┼───┼───┼───┼───┤
│在   职 │14474 │87 │642 │2530 │3159 │4595 │3461 │
├──────┼───┼──┼──┼───┼───┼───┼───┤
│在   乡 │28208 │99 │879 │6741 │14148 │4589 │1752 │
├──────┼───┼──┼──┼───┼───┼───┼───┤
│残废民兵民工│456  │ 5 │37 │ 154 │187  │ 44 │  29│
├──────┴───┴──┴──┴───┴───┴───┴───┤
│说明:在乡栏内三等甲、乙级残废军人,系经评残后,由二等乙级以上残│
│   废降为三等甲、乙级之数。                 │
└────────────────────────────────┘
  根据内务部《关于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新的残废抚恤证和结合换证调整残废等级
的通知》,1962年11月-1963年3月,全省对领长期抚恤金的在职残废人员和在乡二
等乙级以上的残废人员,普遍进行了换发证件。结合换证,调整提高了1033人的残
废等级,降低等级的有1471人,取消了59人的残废等级,为16人补评了残废等级。

       1963年7月全省革命残废人员分类统计表

表1-9                         单位:人
    〖1963〗〖残废人员〗〖统计表〗〖山东〗
┌──────┬─────┬─────┬─────┬───────┬──────┬───┐
│类   别 │特等   │一等   │二等甲级 │二等乙级   │三  等  │  合│
│      ├──┬──┼──┬──┼──┬──┼───┬───┼───┬──┤   │
│      │在乡│在职│在乡│在职│在乡│在职│在乡 │在职 │甲  │乙 │计  │
├──────┼──┼──┼──┼──┼──┼──┼───┼───┼───┼──┼───┤
│残废军人  │132 │132 │1478│609 │8326│2057│19326 │4422 │5524 │4251│46257 │
├──────┼──┼──┼──┼──┼──┼──┼───┼───┼───┼──┼───┤
│残废工作人员│2  │1  │12 │6  │35 │52 │81  │113  │128  │66 │496  │
├──────┼──┼──┼──┼──┼──┼──┼───┼───┼───┼──┼───┤
│残废民兵民工│3  │  │43 │  │151 │4  │242  │12  │11  │1  │467  │
├──────┼──┼──┼──┼──┼──┼──┼───┼───┼───┼──┼───┤
│残废人民警察│  │  │  │  │4  │2  │7   │1   │3   │1  │18  │
├──────┼──┼──┼──┼──┼──┼──┼───┼───┼───┼──┼───┤
│合   计 │137 │133 │1533│615 │8516│2115│19656 │4548 │5666 │4319│47238 │
└──────┴──┴──┴──┴──┴──┴──┴───┴───┴───┴──┴───┘
  1964年,根据内务部1963年12月《关于给在乡三等革命残废人员换新的残废证
件的通知》,为全省在乡的三等残废人员登记换发了新的抚恤证件。结合登记换证,
将其中2093名残情加重人员的残废等级,由三等提高为二等乙级,对2088名残情已
经消失的,注销残废,不予换证。全省共有62737名在乡三等残废人员进行登记,
审查核定以后,实际换发新证的在乡三等残废人员为58556名,其中残废军人55643
名,残废工作人员202名,残废民兵民工594名,残废人民警察24名。
  1972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抚恤证的函》,对全省在职、在乡的
革命残废人员普遍换发了由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印制的残废抚恤证。结合换发证件,
为7340人上调了残废等级,对1711人下调了等级,另为1776人恢复和评定了残废等
级。
            1972年全省革命残废人员换证统计表

    〖1972〗〖残废人员〗〖统计表〗〖山东〗〖在职〗〖在乡〗
表1-10                                   单位:人
┌───┬───┬────────────────────┬────────────────────────┐
│类  │革命残│    在   职           │     在      乡           │
│别  │废人员├───┬─┬──┬──┬──┬──┬──┼───┬──┬──┬──┬───┬───┬───┤
│   │总数 │小  │特│一 │二 │二 │三 │三 │小  │特 │一 │二 │二  │三  │三  │
│   │   │计  │等│等 │ 甲 │ 乙 │甲 │乙 │计  │等 │等 │甲 │乙  │甲  │乙  │
├───┼───┼───┼─┼──┼──┼──┼──┼──┼───┼──┼──┼──┼───┼───┼───┤
│总计 │112961│20357 │60│642 │2240│5261│7001│5153│92604 │214 │1843│8797│23583 │32245 │25922 │
├───┼───┼───┼─┼──┼──┼──┼──┼──┼───┼──┼──┼──┼───┼───┼───┤
│革命残│110793│19726 │58│632 │2152│5088│6769│5027│91067 │207 │1784│8562│23144 │31758 │ 25612│
│废军人│   │   │ │  │  │  │  │  │   │  │  │  │   │   │   │
├───┼───┼───┼─┼──┼──┼──┼──┼──┼───┼──┼──┼──┼───┼───┼───┤
│残废工│830  │507  │2 │9  │71 │144 │181 │100 │323  │3  │13 │56 │88  │103  │60  │
│作人员│   │   │ │  │  │  │  │  │   │  │  │  │   │   │   │
├───┼───┼───┼─┼──┼──┼──┼──┼──┼───┼──┼──┼──┼───┼───┼───┤
│残废人│78  │40  │ │1  │3  │8  │20 │8  │38  │  │  │1  │11  │ 14  │12  │
│民警察│   │   │ │  │  │  │  │  │   │  │  │  │   │   │   │
├───┼───┼───┼─┼──┼──┼──┼──┼──┼───┼──┼──┼──┼───┼───┼───┤
│残废民│1260 │84  │ │  │14 │21 │31 │18 │1176 │4  │46 │178 │340  │370  │238  │
│兵民工│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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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年,根据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对全省12.
179万名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残废抚恤证,其中残废军人
119299名,残废工作人员1032名,残废民兵民工1354名,残废人民警察108名。
  全省革命残废人员残废等级的评定,除上述几次集中办理外,对平时少数要求
新评和调整等级的,随时报批办理。1971年2月以前,由个人申请,县、市(区)
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自1971年3月1日起,评残换证的审批权,由
省民政厅下放至各地、市民政局。1979年1月起,革命残废人员等级评定的审批权,
又改属省民政厅。从1985年4月1日起,属于以下情况要求评残发证的,由地、市民
政局代省审批:(一)过去捐献了残废和评掉了残废等级、现持有旧残废证或有确
凿证明要求恢复残废待遇的;(二)原有残废因犯罪被停止了抚恤待遇,刑满释放
后要求恢复待遇的;(三)要求调整残废等级的;(四)遗失证件要求补发残废抚
恤证的。1979-1987年,全省零星办理新评残人员10017名(其中包括恢复残废等级
的3122名),调整残废等级1714名。

     1987年全省革命残废人员统计表

    〖1987〗〖残废人员〗〖统计表〗〖山东〗〖在职〗〖在乡〗
表1-11                      单位:人
┌──┬──┬──┬───────┬───────┬───┐
│等级│特等│一等│  二等   │  三等   │合计 │
│  │  │  ├───┬───┼───┬───┤   │
│类别│  │  │  甲│  乙│  甲│  乙│   │
├──┼──┼──┼───┼───┼───┼───┼───┤
│在职│105 │777 │3077 │8189 │13056 │11643 │36847 │
├──┼──┼──┼───┼───┼───┼───┼───┤
│在乡│193 │2042│8378 │23490 │32144 │27276 │93523 │
├──┼──┼──┼───┼───┼───┼───┼───┤
│合计│298 │2819│11455 │31679 │45200 │38919 │1303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