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一、残废抚恤对象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民政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article/2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article/2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残废〗〖抚恤〗〖对象〗
  民政部门负责的抚恤对象是:(一)在服役期间因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退出
现役的革命军人;(二)因参战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及在县以
上统一组织的军事训练中负伤致残的非职工民兵;(三)在服现役期间因战或因公
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装、边防、消防民警和有军籍的干部);
(四)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国家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入行政编制的
人员,以及部队无军籍的在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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