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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废抚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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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废〗〖抚恤〗〖对象〗   民政部门负责的抚恤对象是:(一)在服役期间因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退出 现役的革命军人;(二)因参战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及在县以 上统一组织的军事训练中负伤致残的非职工民兵;(三)在服现役期间因战或因公 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装、边防、消防民警和有军籍的干部); (四)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国家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入行政编制的 人员,以及部队无军籍的在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