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残废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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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军人〗〖残废〗〖等级〗〖抚恤〗〖标准〗
  1943年4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制定《山东省抚恤阵亡将士、荣誉军
人暂行条例》,规定荣誉军人残废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4个等级,其
抚恤标准为:荣誉军人仍留部队者,除生活所需随军供给外,每年发给抚恤金,一
等300元(北海币,下同)、二等200元、三等100元,四等只发一次50元。荣誉军
人归政府管理时,一、二等除粮、柴、菜金、衣服等随地方按时供给外,并照上述
标准发给抚恤金;三等能担任工作者,应介绍职业,生活待遇仍按荣誉军人供给标
准办理,不愿参加工作者回原籍,发给一年的抚恤金。
  1946年4月,山东省政府、山东军区制定《官兵工作条例》,将荣誉军人的4个
残废等级改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抚恤标准改按猪肉折款,一等抚恤金为
60公斤猪肉,二等35公斤,三等12.5公斤,按当地的价格发给北海币。
  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该条例及《民
兵民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残废抚恤的
对象、标准、残废等级的确定等,作了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