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期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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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抚恤〗〖标准〗〖农村〗〖城镇〗〖对象〗
  根据1985年1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的规定,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
属和病故军人家属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定期抚恤。
  定期抚恤标准:(一)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
月20~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0~40元;
(二)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
3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0~35元;(三)孤老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
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其定期抚恤金标准,根据他们的实际生活情况适当提高。
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1985-1987年,全省享受定期抚恤的共24.96万人次,支出定期抚恤费6317万
元。军队牺牲、病故干部的遗属,已按总政治部的规定由部队发遗属补助费的,以
及行政、企事业单位革命烈士的遗属已由所在单位发遗属补助费的,仍由原部队、
原单位继续发给,不再享受定期抚恤金。